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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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 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 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缘释 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 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 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 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 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 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 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 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 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 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 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 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 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 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 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 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察患者, 为某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身 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 疗机构保管。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 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张、药品金 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的要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 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 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 “精二”。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 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 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 方编号、姓名、年龄、身份证明 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 Leabharlann Baidu、开具日等,并可添列专科要 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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