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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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根据厅党组对企业重大事项加强监管、保障企业稳步发展的要求,特制定《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一、人事管理

1、管理范围

农垦企业人事管理的范围指农垦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2、聘任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以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聘任资格

(1)新聘任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2)聘任企业领导原则上要逐级选拔,新选聘提拔的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任职经历,优秀者可破格提拔。

(3)新聘任管理人员,聘期三年,聘任期满重新履行聘任

手续。

4、聘任程序

严格按企业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推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决定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由场长(经理)提名,农场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农垦局备案;副场级(副经理)领导聘任、解聘,由农垦局提名,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农业厅人事劳资处备案。场长(经理)的聘任、解聘,由厅党组提名,人事劳资处、农垦局组织考察,厅党组研究决定。

5、干部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业务和自身建设工作。年初定计划、定任务,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各农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写出工作绩效总结和评价报告,在职代会上代表领导班子和个人述职述廉,厅成立考评组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副场级干部由农垦局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厅党组。

二、土地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土地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承包人(或租赁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搞好土地确权工作。

2、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垦企业土地用途。

3、实行“两田制”(指职工身份田和市场田)的企业,要严格限定土地发包范围和“市场田”规模,严禁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管理人员承包企业土地。

4、农垦企业要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方式,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组织、模拟股份制等经营组织形式,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土地产出率。

(二)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1、职工“身份田”承包期限不超过30年,30年之内退休、死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收回。

2、“身份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荒山、荒坡、建设用地等承包或租赁,发包方案必须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省农垦局批准后公开竞价发包。对外承包面积较大或大型合作事项方案要报省农垦局审核,经农业厅批准后方可发包。

3、土地承包或租赁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承包期限、方式,承包费支付期限、形式、承包土地上固定资产的投资和维修,收益分配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企业整体改制时应如何继续或终止合同等条款。

4、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报省农垦局批准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方可生效。

5、发包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省农垦局将责令企业废止合同,由此给合同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签订此合同者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农垦企业要及时废止合同,收回土地。

6、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经济建设、企业改制等特殊情况,必须中止承包合同时,原则上只对承包合同规范合法的,给予合理补偿;对违法违规的,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补偿;通过国家项目投资建成的水利、道路、供电、林木等,不予补偿。

三、国有资产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2、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确保资产完整,保值增值。

4、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5、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根据盘点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6、严格固定资产的购买、处置审批制度。

(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1、农垦企业所属的矿山、森林、工厂、畜牧生物资产、大型设备设施(净值50万元以上)出租、出售、破产、兼并、转移、资产重组,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垦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上报省农业厅及有关部门审批。

2、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和处置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国有资产的核销必须先由企业向省农垦局申请,省农业厅鉴定审批后,再按核销的程序进行。

四、建设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各农垦企业要积极规划、储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扶持重点的项目上报省农垦局,建立项目储备库,以备在申报项目时能够及时拿得出确实可行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事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经农垦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申报。省农垦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和相关部门。

(二)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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