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公有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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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公有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公有企业捐赠赞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中共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发〔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平市市属公有企业,即市属的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企业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的公益性行为。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救济、救助的救济性捐赠。

(2)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

(3)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是指企业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提供给被赞助人,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或推介企业产品等的行为。

第五条市资产办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企业捐赠赞助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六条企业负责制订完善本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对所属子企业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向市资产办报批或报备本企业捐赠赞助事项;负责监督检查子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

第七条企业捐赠赞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控制原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捐赠赞助规模与标准。

(三)程序规范原则。企业应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核流程,提供捐赠赞助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会议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

第八条市资产办对企业捐赠赞助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具体是:(一)审核事项

1、捐赠:(1)单项超过1万元的;(2)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2、赞助:(1)单项超过0.5万元的;(2)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赞助对象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二)备案事项

单项捐赠低于或等于1万元和单项赞助低于或等于0.5万元的事

项。

第九条企业捐赠赞助按下述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属于审核事项的,企业以正式书面文件报市资产办审核。

(二)属于备案事项的,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文件报市资产办备案。

(三)向市资产办报送的审核备案资料包括:捐赠赞助事由、对象、金额、途径、方式、程序以及企业领导班子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四)审核事项报送资料齐全的,市资产办按权限层级审批后(具体审批权限见附表)出具审核意见。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1、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捐赠赞助;

2、亏损、资不抵债、欠缴税费、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企业的捐赠赞助;

3、企业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捐赠赞助;

4、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的捐赠赞助。

第十条企业依据审核意见提供捐赠赞助时,应取得合法凭据,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市资产办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企业捐赠赞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翠山湖管委会及各镇(街)属公有企业(含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资产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开平市公有企业捐赠赞助审批权限表

项目

审批主体及权限

企业市资产办市分管资产领导市长市资产委

捐赠

单项捐赠

1万元以下

(含1万元)

1-5万元

(含5万元)

5-30万元

(含30万元)

30-100万元

(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内对

同一捐赠对象

二次或二次以

上的

5万元以下

(含5万元)

赞助

单项赞助

0.5万元以下

(含0.5万元)

0.5-5万元

(含5万元)

5-30万元

(含30万元)

30-100万元

(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同一年度内对

同一赞助对象

二次或二次以

上的

5万元以下

(含5万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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