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融资管理办法V2.0(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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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壹佰置业集团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融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特对集团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分为银行融资和非银行融资。其中,非银行融资是指在境内发生的除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业务,包括:信托融资、集团外企业或个人拆借融资、私募基金融资等。
第四条 集团融资管理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编制各种融资计划,明确长短期资金需求;
(二) 计算和支付融资利息及财务费;
(三) 批准的各类融资方式;
(四) 与外部签订的各类融资合同;
(五) 报送各种金融机构所需的申报资料;
(六) 融资相关的各类抵押、质押手续;
(七) 相关会计核算;
(八) 放贷机构相关的贷后审查等。
第二章 银行贷款
第五条 银行贷款由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牵头与实施,集团资金部和财务部予以日常指导和配合。项目公司银行贷款业务应报集团审核与
备案。
第六条 项目公司贷款计划的确定:
1. 项目公司于每年11月30日,根据项目下年度开发计划及可能具
备的贷款条件上报《年度贷款需求计划表》(附表1)至集团资金
部,经集团完成审批程序后确定下年度贷款任务指标。贷款任
务指标被纳入集团《年度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中,年末通过对
项目公司及其总经理工作考评中予以体现。
2. 单笔申请银行贷款时,项目公司应向集团资金部上报项目《贷
款申请/备案表》(见附表),便于集团及时掌握项目贷款情况
及审核。每笔贷款的方案及合同签署均应上报集团资金部审
核,经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项目方可以进行操作。
3. 以上报表由项目公司财务部人员编制, 财务经理审核, 项目总
经理审批。
第七条 银行贷款方案的操作:
1. 项目公司财务部根据贷款任务开展贷款工作,每单笔贷款的提
出, 需事前填报《项目公司贷款计划备案表》(附表3)至集团
资金部。
2. 贷款申请应包含如下内容:
(1)贷款的主体
(2)拟合作的银行
(3)贷款的金额
(4)贷款的性质
(5)贷款的期限
(6)贷款的利率(含财务顾问费等其他形式的利率总计)
(7)贷款的用途
(8)本次贷款使用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如:使用土地作为抵押物,需注明土地的面积、评估(或预评估)金额等
(9)贷款业务过程中的其他附加条件
(10)需集团资金部或财务部协调的事项及说明。
3. 集团资金部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贷款方案予以审核,对贷款业
务做出评估。经评估批准后, 项目公司方可开展该笔贷款业
务,并按集团要求进行备案。
4. 贷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设专人负责银行贷款工作。其主
要职责为维护银企关系,了解协调贷款的进度,合同洽谈和合
同执行。
5. 贷款业务的全部其相关法律文本都应按要求报送集团资金部备
案留存。
第三章 非银行融资
第八条 集团资金部根据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年度非银行融资计划表》,经分管副总裁及总裁批准后并入集团年度预算中。
第九条 非银行融资业务一般由集团资金部负责,各项目公司财务部予以配合。 如由项目公司发起非银行融资业务的,应会同集团资金部共同参与,并按照集团流程进行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0条 单笔非银行融资业务由集团资金部根据业务情况填写《融资方案审批表》,报集团分管副总、总裁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财务部应配合集团协助融资相关事宜,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真实反映各类项目信息,具体标准同并参见银行贷款业务相关内容。
第四章 抵押物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按集团提出的要求如实填报《抵押资产情况统计表》(附表2) 至集团资金部,报送时间为每月25日。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资产抵押应由集团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集团使用项目公司未被占用闲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股权等)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与项目公司融资有关的各项费用,应由项目公司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对于融资业务中表现突出者,项目公司可申请对直接人员予以奖励,奖励办法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报经集团资金部、集团财务副总裁、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废止。
附件一:( )年度贷款计划表
附件二:各项目资产情况统计表
附件三:项目公司贷款备案表
附件四:非银行融资业务审批表
附件五:融资业务权限一览表
阳光壹佰置业集团 资金部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