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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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地税机关全 责征收基本规程
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规费管理科 何涛
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
(广州市统筹区所有缴费单位) “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 征收)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 的通知》(粤劳社[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 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的要求,社保 部门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职责移交地税部 门负责,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 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 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 提供的征收数据进行记账和待遇核发。全责征收是 省委省政府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决 策。
税务登记注册类型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团体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
“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与“社保级次”相关联: 根据缴费单位的税务管理机关所属区和缴费单位的社 保级次配对相应代码。省级—440000,市级—440100 (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 区、萝岗区),县(区)级—4401XX(番禺区440181、 花都区440182、增城440183、从化440184)。
1.3 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一式2份; 2、wenku.baidu.com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 费登记的不需提供)。
2 单位变更登记
2.1 业务内容 缴费资料变更是指缴费单位纳入税务部门管 理后,涉及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税务 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进行缴费资料变 更。
登记管理岗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多类参保对象, 即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不同缴费标准的参保群体。 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参保群体的,应根据每一参 保群体分别进行缴费登记,一个单位社保号只对应一 类参保群体。同一缴费单位人可申请办理多次缴费登 记。
1.2.3 办结 登记管理岗审核办理完毕后,将“单位社保号”、 “社保级次”等内容记录在《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SF050)上,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日 期。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并发放《委托银 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即ETS协议)一式3份和相关指 引,提醒缴费单位先与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所属区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报到。 登记管理岗对受理纸质资料进行移送归档。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 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 保费缴费登记。 ②缴费单位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③登记事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行业分类、法人 代表或负责人等。
实行全责征收后,新参保单位办理征收业务有以下要求:
一、缴费登记 二、社保核定 三、社保申报 四、社保征收
一、缴费登记
1 单位缴费登记 1.1 业务内容 单位缴费登记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单位,在进行 参保登记前应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由税务部门 分配其单位社保号,并根据缴费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划分 其管理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 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1.2 业务流程 本业务流程是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必须先办理 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编码后才可申报办理本业务;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 格的应先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办理,获取纳税人编码后再办理本业务。登 记管理岗应逐户在前台处理。 1.2.1 受理 登记管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单位缴费登记申请,收取需提交的资料(详见 1.3)。 对没有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由登记管理岗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 先赋予其纳税人编码。 1.2.2 审核办理 登记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以下标准审核: ①资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审核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让其补齐、改正。 ②对已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调取的已登记内容与提交的相应资料内容 是否相一致。如果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则要求缴费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再 进行单位缴费登记。 登记管理岗根据申请人已登记内容及提交的资料,确认其“行业分类”、 “缴费单位类型”、“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社保级次”等数据指标。 其中:“行业分类”根据申请人登记内容的国标行业进行分类(系统自动 选择)。
2.2 业务流程 本业务流程是内部管理流程。登记管理岗应 逐户处理。本业务流程与税务登记变更业务一同 进行。
实行全责征收后,目前正在缴费的单位按如下要求办理征收业务:
由于10月份是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第一个月,因此所有广州市统筹 区内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15日前通过网络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向所属地 税征收部门申报10月份的应缴数额以及申报所属缴费个人的当月明细资料。 11月份申报的应缴数额与10月份的应缴数额没有变化的,可选择不申报, 地税部门暂按10月份的应缴数作为11月份的申报数进行计征社保费,如11 月份的应缴数额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申报的应缴数额进 行计征。每年的7月份是下一个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缴费单位必须按所属 缴费个人的上年度(1月-12月)应税工资薪金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进 行申报;不申报的,地税部门将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社保年度 的缴费基数。7月份申报后,该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
“缴费单位类型”根据缴费单位登记的注册类型进行分类,如下表:
缴费单位类型
011-机关 012-事业(全额) 013-事业(企业管理) 021-事业(差额) 022-事业(自收自支) 023-企业 024-个体工商户 050-灵活就业人员 027-社会团体 999-其他 028-三资企业 071-私营、外资独资企业
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规费管理科 何涛
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
(广州市统筹区所有缴费单位) “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 征收)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 的通知》(粤劳社[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 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的要求,社保 部门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职责移交地税部 门负责,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 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 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 提供的征收数据进行记账和待遇核发。全责征收是 省委省政府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决 策。
税务登记注册类型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团体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
“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与“社保级次”相关联: 根据缴费单位的税务管理机关所属区和缴费单位的社 保级次配对相应代码。省级—440000,市级—440100 (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 区、萝岗区),县(区)级—4401XX(番禺区440181、 花都区440182、增城440183、从化440184)。
1.3 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一式2份; 2、wenku.baidu.com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 费登记的不需提供)。
2 单位变更登记
2.1 业务内容 缴费资料变更是指缴费单位纳入税务部门管 理后,涉及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税务 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进行缴费资料变 更。
登记管理岗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多类参保对象, 即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不同缴费标准的参保群体。 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参保群体的,应根据每一参 保群体分别进行缴费登记,一个单位社保号只对应一 类参保群体。同一缴费单位人可申请办理多次缴费登 记。
1.2.3 办结 登记管理岗审核办理完毕后,将“单位社保号”、 “社保级次”等内容记录在《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SF050)上,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日 期。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并发放《委托银 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即ETS协议)一式3份和相关指 引,提醒缴费单位先与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所属区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报到。 登记管理岗对受理纸质资料进行移送归档。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 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 保费缴费登记。 ②缴费单位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③登记事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行业分类、法人 代表或负责人等。
实行全责征收后,新参保单位办理征收业务有以下要求:
一、缴费登记 二、社保核定 三、社保申报 四、社保征收
一、缴费登记
1 单位缴费登记 1.1 业务内容 单位缴费登记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单位,在进行 参保登记前应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由税务部门 分配其单位社保号,并根据缴费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划分 其管理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 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1.2 业务流程 本业务流程是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必须先办理 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编码后才可申报办理本业务;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 格的应先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办理,获取纳税人编码后再办理本业务。登 记管理岗应逐户在前台处理。 1.2.1 受理 登记管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单位缴费登记申请,收取需提交的资料(详见 1.3)。 对没有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由登记管理岗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 先赋予其纳税人编码。 1.2.2 审核办理 登记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以下标准审核: ①资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审核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让其补齐、改正。 ②对已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调取的已登记内容与提交的相应资料内容 是否相一致。如果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则要求缴费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再 进行单位缴费登记。 登记管理岗根据申请人已登记内容及提交的资料,确认其“行业分类”、 “缴费单位类型”、“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社保级次”等数据指标。 其中:“行业分类”根据申请人登记内容的国标行业进行分类(系统自动 选择)。
2.2 业务流程 本业务流程是内部管理流程。登记管理岗应 逐户处理。本业务流程与税务登记变更业务一同 进行。
实行全责征收后,目前正在缴费的单位按如下要求办理征收业务:
由于10月份是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第一个月,因此所有广州市统筹 区内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15日前通过网络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向所属地 税征收部门申报10月份的应缴数额以及申报所属缴费个人的当月明细资料。 11月份申报的应缴数额与10月份的应缴数额没有变化的,可选择不申报, 地税部门暂按10月份的应缴数作为11月份的申报数进行计征社保费,如11 月份的应缴数额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申报的应缴数额进 行计征。每年的7月份是下一个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缴费单位必须按所属 缴费个人的上年度(1月-12月)应税工资薪金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进 行申报;不申报的,地税部门将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社保年度 的缴费基数。7月份申报后,该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
“缴费单位类型”根据缴费单位登记的注册类型进行分类,如下表:
缴费单位类型
011-机关 012-事业(全额) 013-事业(企业管理) 021-事业(差额) 022-事业(自收自支) 023-企业 024-个体工商户 050-灵活就业人员 027-社会团体 999-其他 028-三资企业 071-私营、外资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