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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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2-24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

第1 条

本办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查获之毒品或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下简称器具) ,合于医药、研究或训练用者,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3 条

查获之毒品合于医药用者,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认有必要时,得由该局制药工厂向法务部申请,经核准领用后,除本办法之规定外,其管理适用管制药品管理条例之规定。

查获之毒品或器具合于研究或训练用者,领有管制药品登记证之机关(构) ,得向法务部申请领用。

前二项申请领用毒品或器具之机关(构) ,应检具申请书载明领用毒品或器具之数量,附相关证明文件及计划书,向法务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依核准文件向保管机关领用。

第4 条

外国机关(构) 需使用毒品研究者,应与本国机关(构) 合作,由本国机关(构) 依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申领后递交。

前项外国机关(构) 管制、使用、剩余毒品处理情形及研究结果,应以正式公文书告知本国申领机关(构) 陈报法务部。

第5 条

保管机关应切实依据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后取据附卷,并即将交付之项目及数量函报法务部。

第6 条

领用机关(构) 应将领用之毒品或器具严密管制,并依计划书及相关规定使用。

领用机关(构) 应将毒品或器具之使用结果陈报法务部;未用罄之毒品或无续行使用必要之器具,应检还原保管机关,并副知法务部。

第7 条

法务部得随时派员会同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指定之人员检查领用机关(构) 之管制及使用情形。

第8 条

保管机关应就每一裁判确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于该机关网站公告之,俾供有关机关(构) 申请领用;各该案件经公告后一个月内无机关(构) 申请领用者,依法销毁之。

尚未裁判确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败、丧失、毁损之虞或因追查毒品来源地之急迫需要者,得经该案件承办检察官或法官书面同意后,依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申请领用。

第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领用医药或研究用毒品及器具申请书

┌────┬────┬───────┬──────┬─────┐

│││管制药品登记证│││

││├───────┼──────┤│

│││地址│││

│申请机关│├───────┼──────┤机关(构) │

│ (构) ││电话││印信│

││├───────┼──────┤│

│││传真│││

││├───────┼──────┤│

│││联联人│││

├────┼────┴───────┼────┬─┴─────┤│申领毒品││毒品保管││

│之分级、││机务(构││

│品项及数││) 名称││

│量││││

├────┼────────────┼────┼───────┤│申领器具││机具保管││

│之品项及││机关(构││

│数量││) 名称││

├────┼────────────┼────┼───────┤│申领用途││检附之计││

│及事由││画书及相││

│││关文件││

├────┼────────────┼────┼───────┤

│递交之机│ (申请医药用者免载) │检附本国│ (申请医药用者│

│关(构) ││机关(构│免载) │

│及方式││) 与外国││

│││机关(构││

│││) 合作之││

│││相关文件││

├────┼────────────┴────┴───────┤

│备注││

└────┴─────────────────────────┘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uses of the narcotics and implements t-hat are deemed suitable for medical. pharmaceutical or research-ing purposes

┌───────────┬──────────┬────────

│││Certificate No.

││├────────

│││Address

│Applicant │├────────

│ (Institution/Agency) ││Telephone No.

││├────────

│││Facsimile No.

││├────────

│││Person as a ref-

│││erence

├───────────┼──────────┴────────│The categories and qu-│

│antities of the seized│

│narcotics for uses│

├───────────┼───────────────────│The categories and qu-│

│antities of the seized│

│implements that are d-│

│eemed suitable f or me-│

│dical, pharmaceutical │

│or researching purpos-│

│es for uses │

├───────────┼───────────────────│Reasons for Applic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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