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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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

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

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

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

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

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二、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24小时的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再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

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三、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12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第三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四、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

6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最后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第四章船舶靠泊

第八条船舶靠泊,是指调度室根据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在满足港口泊位装卸基本功能划分的条件下,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

第九条调度室在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先到先靠原则:即遵守和执行港口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按计划到达港口的船舶,先到先靠,同时到达的,有承诺(港方承诺即到即靠或船舶承诺可移泊)的船舶优先靠泊;

二、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

靠泊;

三、重点船舶优先原则:即超规范船舶和港口生产安排的重点作业船舶优先靠泊;

四、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船舶航行中或在锚地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停靠码头进行紧急避险,实施抢险的船舶优先靠泊;

五、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长江航道潮水的影响,需要乘潮(或退潮)航行的船舶优先靠泊;

六、货种优先原则:即到港船舶需要装卸的货种,按受天气影响的程度和作业条件,受天气影响小、方便作业的货种优先靠泊;

七、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靠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舶优先靠泊;

第十条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对预抵港船舶靠泊计划有疑义的,必须在调度室对预抵港船舶靠泊计划确认后的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调度室在接到船务代理公司书面质疑时,必须及时给予合理的答复,若经核查,确实原靠泊计划安排有误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及潮汐异常等客观因

素影响,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说明变更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因港口生产计划变更及其他原因,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并说明情况,在征询船务代理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船舶停泊

第十三条船舶在港停泊码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确保船舶在港安全;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船舶应当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

四、船舶停泊码头,应特别注意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好船舶的自身安全工作;

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锚机或舵机,应向调度室申报,并向海事处报备;

六、船舶应根据码头的停靠泊能力进行停靠泊,停靠船舶如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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