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铁联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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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铁联运服务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各自经营业务,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质低价服务要求,在互惠互利的愿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对运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铁联运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方式
普通货物公铁联运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前,需在运作前1天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内容详实、准确的委托运输信息,包括提、送货门点、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特殊要求等内容。
2.如乙方已接单,甲方运输计划变更,甲方应在乙方提箱前1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而产生乙方车辆放空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费率和结费时间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4.甲方应对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损失保险,因甲方未投保而产生的货损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套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等)。
2.应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委托任务。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应于装卸货时间前 1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
6.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甲方有协助乙方向有关第三方解决索赔事宜的义务。
7.因铁路系统发生故障、台风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时达到目的地,或者由于无过错原因造成的压车、扣车、检查排队、铁路规费结算、塞车等情况所产生的费用,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及时汇报和通知甲方的义务。
8.如甲方超过期限未按时付运费,乙方有货物留置权。
9.保证甲方用车、用箱的优先安排,尤其是节假日和法定假期及货运市场旺季。
四、风险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经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效益亏损)。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等)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免责。
五、运输费率和标准
1.运输费用:运费及代理费按当时发生时市场价结算,乙方不得恶意太高市场运价,甲方亦不能恶意压低市场运价,如甲乙双方出现恶意互相压价行为,甲乙双方可随时协商结束本合同
3.垫付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运输费用实行月结制,当月甲方
须提供乙方1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经甲方核对无误后支付运费给乙方。
六、费用结算
1.每月1日乙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一至两周内安排付款手续。
2.乙方所开发票,如发票抬头未按甲方要求开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七、合同的履行、约定事项
1.合同双方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协调、业务管理,对账工作。
2.本合同中所指甲、乙双方应还包括各自下属人员、雇佣人员。
3.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八、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方同意,并在45天的时间内协商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九、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协议中的条款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本合同的执行期限。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
甲方(章):乙方(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