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课件(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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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标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由于 对“财政性资金”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大 量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 其如何界定争议较大。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 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 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 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 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 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 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
一些诸如“本国货物”等名词的界定 一方面不能回避,而另一方面又很难 统一明确。
2、条例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在相关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 题,条例在适宜、有效的原则基础上 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由于目前国家体制的原因,条例与《招 标投标法》的衔接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空 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几乎同时展开起草 工作,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先报至国务院法制办,但从目前的情 况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展 明显要快,而且已经发布。
2)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专家透露,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恐怕很难在短期内 出台,因其涉及的部门利益分配问题非常复 杂。这种现象类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难产一样,专家们的建议是先统一《政府 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再说。”中央财 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秦伟直言,《政府采 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长期存在着不 协调的问题,那么势必影响《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的颁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李君
• 招投标实施条例
•来自百度文库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关系许多的项目相关方的利益

一、《条例》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1、《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及 问题
1)基本情况
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 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 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 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 记者曾就此询问财政部相关部门,但截至 发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第五十七条 [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 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 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 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3)两者之间的衔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期出台 的可能性比较小还可能因为《政府采 购法》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 那么多,规定相对于《招标投标法》 较细,故颁布的迫切性没那么强烈。
“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政府 采购法》中许多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不好操作的问题,实施条例要想全部 解决,难度较大。”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 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 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 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 布方式。
• 研究:信息发布的合理性评估 • 研究:信息反馈飞可行性评估
2、《条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人员范围规定明了 2)特殊招标项目招标详细进行了界定
• 研究:政府管理定位的合理性 • 研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平衡
三、《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指定部门及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
1、《条例》对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部 门的规定
1)范围更加合理 2)时间更加清楚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 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 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 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 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 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 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
• 成本与技术进步的衔接 • 合理成本的确定 • 违标串标围标的科学界定 • 发包方与投标方行为约束的有效性确定
• 研究:中国招投标体制的发展趋势 • 研究:中国政府改革与招投标
二、《条例》对行政监督 及法律职责的规定
1)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楚 2)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更加明了 3)相关进度内容更加明确
• 一方面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 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 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 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 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 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 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 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 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 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 该实施条例制定的压力不足。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管理]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 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 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 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 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 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 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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