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以案说法-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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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案情简介:日前,地税稽查局对镇江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该企业2003年底改制,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中房产和土地经过评估,都产生了增值。但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仍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和土地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少缴房产税。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以下类似的情况,一是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二是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含土地)以历史成本作为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三是自行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含土地)作为房产原值多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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