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续)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 税发〔2008〕84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 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
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
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
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
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
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
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
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
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 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 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 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年度终 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 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出租固定资产,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手续费 ,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企业,按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 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国税发〔2008〕7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地级市)且跨县(县级市、区)设立的,其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税
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
2020/8/6
一、企业上年度有亏损,本季度有利润,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 可以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按
上述规定执行。
二、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所改变,请问最新 的政策规定有何改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 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 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 ,这里的“有效证明”是由总机构提供,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二
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所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四、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
算缴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 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 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 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 机构的有效证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 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 规定。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上述情况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