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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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 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 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 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提示】 免税货物不仅限于防治疫情的医疗防治物资。捐赠的方便食 品、蔬菜、商用客车、小汽车、汽油等物品也可以享受免税。 捐赠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免征消费税。
三、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征管规定】 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无需备案、不得开具专票。
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解答】
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免税政策,在文件下发前,已经就相关业务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 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 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 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解答】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
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 免税政策吗?
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 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Fra Baidu bibliotek
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 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征管规定】
【政策依据】
财税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8号)
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
【增值税政策项目】
一、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将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优惠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征管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征管规定】 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无需备案、不得开具专票。
※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 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 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 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二、“三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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