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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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银行卡发行机构与收单机构是否属于同一司法管辖区, 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国内收单和跨境收单。国内收单,在 我国通常也称为内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受理本国(地区)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并以本币清算的收单业务。跨境收 单则是在收单机构受理非本国(地区)发卡机构发行的银 行卡进行的收单业务。就我国而言,跨境收单包括外卡收 单和境外用卡:前者是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包括 境外发行银联卡)在国内特约商户、自助机具和营业网点 发生的,且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或以人民币清算的收 单交易;后者是指国内发卡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人民 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外特约商户、自助机具或营业网点发 生的,并通过人民币清算或其他国际银行卡组织外币清算 的收单交易。
• 2.银行卡收单业务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 银行卡发卡业务严格限定于银行业金融机 构,而具有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主体除 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银行卡专业 收单机构(如具有收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 机构等)。另外,从注册资本要求看,开 办银行卡发卡业务申请人的资本要求高于 银行卡收单业务申请人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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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银联间联收单模式。在银联间联模式下, 特约商户POS受理终端通过收单机构系统 连接后再与银联系统连接。持卡人交易信 息经由收单机构系统处理后,再根据不同 情况将有关交易信息转至银联系统。对于 本行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可以通 过本行交易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若为非本 行卡(他行卡).收单机构须通过银联系 统将交易信息转送至发卡银行,交易被发 卡银行确认后,按原路径返回。
(三)国内银行卡收单网络主要模 式
• 1.闭合型收单网络模式
• 我国银行收单网络早期主要采取闭合型模 式。在该模式下,发卡银行各自发展收单 业务,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实为同一机构 (银行),收单银行受理终端仅能受理本 行发行的银行卡,不支持跨行交易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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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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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之界定 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尚无统一 界定。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 为“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但该界定与我国 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现状脱节,稍显过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从规范非金融机构的银行卡 收单业务角度,将银行卡收单界定为“通过销售点( POS)终端等为银 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但该界定不适用于从事收单业 务的商业银行,有其片面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办法》则根据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收单业务监管需要,将收单业务界 定为“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 服务”,且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 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 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但该定义仅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信用 卡收单业务,并不适用于非银行收单机构收单业务,也未涵盖借记卡 收单业务,仍有其不周之处。我国台湾地区《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 法》则将“收单业务”限定为“签订特约商店及办理相关事宜”及 “代理收付特约商店信用卡消费账款”的相关服务,但该界定仅限于 “信用卡收单业务”,也未包括借记卡的收单业务,且该界定的收单 业务外延未包括收单交易授权及清算等服务,较之银监会的规定,稍 显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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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单业务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 银行卡发卡业务一般涉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或 潜在持卡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银行卡收 单业务几乎涉及银行卡产业各主要主体,除发卡 机构与持卡人外,还主要包括收单机构(收单机 构可能与发卡机构重合)、特约商户、银行卡信 息转接与清算组织及其他收单专业服务机构等, 既涉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基础交易关系.还涉 及银行卡支付与清算、争议裁决等问题,法律关 系较为复杂。
• (1)银联直联收单模式。在银联直联模式下,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POS终端交易后,该交 易信息不经过收单机构系统,而是直接发 送至银联(即使部分收单机构在获得交易 信息后保留该信息,但未对该信息作实wk.baidu.com 处理),并通过银联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发 卡银行。发卡银行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后, 按原路径通过银联反馈至收单机构。
• 2.开放共享型收单网络模式 • 为改善银行卡收单受理环境,我国实施联
网通用工程,实现了银行卡(银联卡)跨 行交易转接,银行卡收单网络模式由原来 的闭合型转为共享型收单模式,其中充当 第三方网络联接机构的是中国银联(银 联)。根据我国收单市场实际,银联参与 的共享型收单网络模式可细分为银联直联 模式和银联间联模式。分述如下:
• 本文认为,所谓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具 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 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借记卡或信用卡 等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服务,以 及由此引起的特约商户拓展、受理终端安 装维护管理、交易监测、风险管理、交易 差错处理、争议裁决及其他增值服务等相 关业务。广义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使用 银行卡柜面取现、ATM取现和消费收单等 业务,狭义上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特指通过 POS机等受理终端的消费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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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展历史进程不同
• 我国国内银行卡收单业务起步早于银行卡发卡业 务。1979年8月,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 省分行签订代理境外信用卡协议,中国银行负责 发展商户、培训商户、受理国外的信用卡,并通 过东亚银行和国际信用卡公司或组织进行清算, 此举标志着我国内地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始发展; 而国内首次发行银行卡则晚至1985年3月,当时 中国银行率先在广东珠海发行“中银卡”,方才 填补了国内银行卡发卡市场的空白。
• 另外,根据银行卡类型,银行卡收单业务 还可分为借记卡收单和信用卡收单。但从 收单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等角度分析,借 记卡收单与信用卡收单并无实质差异,故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书不作特别区分。
•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特点
• 银行卡收单业务与发卡业务均属银行卡核 心业务,但较之银行卡发卡业务,我国银 行卡收单业务具有以下特征:
• 根据银行卡发行机构与收单机构是否属于同一司法管辖区, 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国内收单和跨境收单。国内收单,在 我国通常也称为内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受理本国(地区) 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并以本币清算的收单业务。跨境收 单则是在收单机构受理非本国(地区)发卡机构发行的银 行卡进行的收单业务。就我国而言,跨境收单包括外卡收 单和境外用卡:前者是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包括 境外发行银联卡)在国内特约商户、自助机具和营业网点 发生的,且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或以人民币清算的收 单交易;后者是指国内发卡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人民 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外特约商户、自助机具或营业网点发 生的,并通过人民币清算或其他国际银行卡组织外币清算 的收单交易。
• 2.银行卡收单业务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 银行卡发卡业务严格限定于银行业金融机 构,而具有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的主体除 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银行卡专业 收单机构(如具有收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 机构等)。另外,从注册资本要求看,开 办银行卡发卡业务申请人的资本要求高于 银行卡收单业务申请人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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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银联间联收单模式。在银联间联模式下, 特约商户POS受理终端通过收单机构系统 连接后再与银联系统连接。持卡人交易信 息经由收单机构系统处理后,再根据不同 情况将有关交易信息转至银联系统。对于 本行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收单机构可以通 过本行交易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若为非本 行卡(他行卡).收单机构须通过银联系 统将交易信息转送至发卡银行,交易被发 卡银行确认后,按原路径返回。
(三)国内银行卡收单网络主要模 式
• 1.闭合型收单网络模式
• 我国银行收单网络早期主要采取闭合型模 式。在该模式下,发卡银行各自发展收单 业务,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实为同一机构 (银行),收单银行受理终端仅能受理本 行发行的银行卡,不支持跨行交易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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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之界定 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尚无统一 界定。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 为“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但该界定与我国 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现状脱节,稍显过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从规范非金融机构的银行卡 收单业务角度,将银行卡收单界定为“通过销售点( POS)终端等为银 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但该界定不适用于从事收单业 务的商业银行,有其片面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办法》则根据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收单业务监管需要,将收单业务界 定为“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 服务”,且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 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 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但该定义仅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信用 卡收单业务,并不适用于非银行收单机构收单业务,也未涵盖借记卡 收单业务,仍有其不周之处。我国台湾地区《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 法》则将“收单业务”限定为“签订特约商店及办理相关事宜”及 “代理收付特约商店信用卡消费账款”的相关服务,但该界定仅限于 “信用卡收单业务”,也未包括借记卡的收单业务,且该界定的收单 业务外延未包括收单交易授权及清算等服务,较之银监会的规定,稍 显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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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单业务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 银行卡发卡业务一般涉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或 潜在持卡人),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银行卡收 单业务几乎涉及银行卡产业各主要主体,除发卡 机构与持卡人外,还主要包括收单机构(收单机 构可能与发卡机构重合)、特约商户、银行卡信 息转接与清算组织及其他收单专业服务机构等, 既涉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基础交易关系.还涉 及银行卡支付与清算、争议裁决等问题,法律关 系较为复杂。
• (1)银联直联收单模式。在银联直联模式下,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POS终端交易后,该交 易信息不经过收单机构系统,而是直接发 送至银联(即使部分收单机构在获得交易 信息后保留该信息,但未对该信息作实wk.baidu.com 处理),并通过银联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发 卡银行。发卡银行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后, 按原路径通过银联反馈至收单机构。
• 2.开放共享型收单网络模式 • 为改善银行卡收单受理环境,我国实施联
网通用工程,实现了银行卡(银联卡)跨 行交易转接,银行卡收单网络模式由原来 的闭合型转为共享型收单模式,其中充当 第三方网络联接机构的是中国银联(银 联)。根据我国收单市场实际,银联参与 的共享型收单网络模式可细分为银联直联 模式和银联间联模式。分述如下:
• 本文认为,所谓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具 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 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借记卡或信用卡 等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服务,以 及由此引起的特约商户拓展、受理终端安 装维护管理、交易监测、风险管理、交易 差错处理、争议裁决及其他增值服务等相 关业务。广义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使用 银行卡柜面取现、ATM取现和消费收单等 业务,狭义上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特指通过 POS机等受理终端的消费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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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展历史进程不同
• 我国国内银行卡收单业务起步早于银行卡发卡业 务。1979年8月,香港东亚银行与中国银行广东 省分行签订代理境外信用卡协议,中国银行负责 发展商户、培训商户、受理国外的信用卡,并通 过东亚银行和国际信用卡公司或组织进行清算, 此举标志着我国内地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始发展; 而国内首次发行银行卡则晚至1985年3月,当时 中国银行率先在广东珠海发行“中银卡”,方才 填补了国内银行卡发卡市场的空白。
• 另外,根据银行卡类型,银行卡收单业务 还可分为借记卡收单和信用卡收单。但从 收单业务流程及风险管理等角度分析,借 记卡收单与信用卡收单并无实质差异,故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书不作特别区分。
•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特点
• 银行卡收单业务与发卡业务均属银行卡核 心业务,但较之银行卡发卡业务,我国银 行卡收单业务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