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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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大劳发[2006]1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6]17号)

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规范教学,创立品牌,提高质量,推动我市技工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技工学校管理规定

为规范技工学校教学,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我市技工教育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一)严格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管理。三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两年以上,二年制学生必须在校内学习一年半以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的时间比为3:7(校内理论教学与实习课教学的时间比为3∶4)。学校可根据各专业工种特点,在有利于学生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协调各科教学的前提下,对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可在15%-30%之间。对尚无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专业工种,各校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经校务会议审定。学校应在新生开课前两周,将调整、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新设专业师资配备、设备情况表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没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将取消下一年该专业的设置资格。

(二)建立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技工学校进行评估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报请省劳动保障厅予以撤消。

(三)建立专业课统考制度。每学年6月和12月,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专业课统考,统考成绩面向社会公布,作为考核学校教学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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