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内容提要」谋杀罪是英国普通法中重要的犯罪之一,虽被立法化,但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传统谋杀罪定义中的自然人出生、死亡及受害者死亡的时间限定等因素或受;到冲击,或被予以废除。

在谋杀罪因果关系方面,存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原则、促;进原因、必要原因、中介行为和事件等要素或部分,但每一要素都有例外之处。谋杀罪犯罪;心理-恶意预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它应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的《谋杀罪法》废止后,其终身监禁的刑罚方法也受到;冲击。

「摘;要;题」外国刑法

「关;键;词」英国刑法/谋杀罪/因果关系/犯罪心理

「正;文」

谋杀罪是英国普遍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英国于1957年颁布的《杀人罪法》(Homicide;Act;1957)已把谋杀罪立法化。谋杀罪虽被法定化,但至今尚未赋予其法律定义,对谋杀罪的认;定仍以普通法

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因而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已;在刑法典草案中对传统的谋杀罪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改,以期能使现代的谋杀罪定义早日立;法化。

一、谋杀罪的定义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Coke)的传统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注:John;Smith,Criminal;Law,Eighth;Edition,Butterw;orths,London;1996,P.337.)该谋;杀罪定义要求实施谋杀犯罪的主体应是智力健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

一般是指依据普;遍原则应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姆纳坦条例”(M‘Naghten;Rules)规定的精神错乱的人。该;主体的年龄为9岁以上,并且如果不足14岁还应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的规定,他不应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法人不能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为它不能承担法律;唯一所规定的终身监禁的刑罚。

从谋杀罪的管辖看,如果杀人行为是由英国公民实施的,并不必要求发生在“国王领土范;围内”。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例外的规定,

英国法律对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这些犯罪享;有司法管辖权。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Offences;against;the;person;Act;1861)第9;条以及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3条之规定,英国公民在联合王国境外实施的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进行审判,如同发生在审判地一样。发生在英国船舶或者飞;行;器里的犯罪,无论犯罪者是否为英国公民,都要在英国接受审判。

科克定义中的无辜者是指现代人身犯罪法中的被害人,也就是自然人。

杀害一个在母体中或者正在分娩中的孩子不是谋杀。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第58条以;及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之规定,如果孩子能够生存的话,这种行为则是一种犯罪,关;键的问题是孩子能否独立于母亲而存在。根据1929年的法律规定,杀害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孩;子不是谋杀,而是溺婴。具备这种独立存在的条件必须是孩子全部从母体中脱离、并且活着;.法官所能接受的独立存在的标准是孩子能够具有独立的血液循环并且能呼吸,但是关于这;两项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刑法修改委员会(CLRC)于1874年公布的案例建议,独立生存的标准;是被害人已经出生,并独立于母亲而存在。

自然人的问题也出现在人的生命究竟在什么时刻结束方面。如果一个人心脏停止跳动,但;医生相信还能通过药物或机械方法启动心

跳,这种死亡的人是否能成为谋杀的对象?假如该;人处于死亡状态,只是表面上还活着,他是否已经死亡?目前这些问题尚没有确切答案。现;在的医学观点认为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并且这一标准能够得到确切的验证。法律尚未发展;出自己的定义,刑法修改委员会倾向于建议,由于医学的不稳定状态和发展趋势,关于死亡;的定义可能首先出现在其它法律部门。

从法律的目的出发,所有人的生命都在法律的保护之下,除非在战争中或实际的战斗中,;否则连盟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一个被处死的人不是被依法执行者执行或者合法执行;者不是以法定的方式执行,如绞刑以斩首代替等,这也是谋杀。

传统的谋杀罪定义要求,受害者的死亡必须于一年零一天之内(注:Law;Reform;(Year;and;a;Day;Rules);Act;1996,English;Statutes.)发生,现在,该观点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所废除。如果一个行为被证明是死亡的原因,那么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能构成谋杀罪。然而,该项法律要求有下列因素之一的谋杀、杀人、溺婴或者其它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帮助、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行为,则应由英国总检察长同意后,才能进行指控;:(1)被确认引起死亡的伤害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已经过三年,或者(2)被指控者先前已;经因为与该死亡结果有关的案件被指控过。一年零一天规则仍适用于1996年7月17日以前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死亡的案件。

二、谋杀罪的因果关系

英国刑法同样要求,谋杀者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真正的、实际的因果关系。

(一)事实与法律问题

因果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是个事实问题,但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应用法律原则。英国法;官有责任向陪审团解释,陪审团要做的是对确认的事实适用法律,法官有义务告知陪审团应;用法律的结果是什么。在有些案件中,陪审团在评价案件基本事实方面起着重要的、真正的;作用,法官当然要指导陪审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官不能决定死亡的原因在法律上的作用,那么医学专家也无法决定,陪审团的作用;是弄清案件事实并就医学事实告知法院,然后在法官的指导下应用法律。因此,从做决定的;角度看,致伤是否成为死亡的原因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它既是个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

(二)“由于”原则(“but;for”principle)

“由于”原则是因果关系中的首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这

样做的话,受害者就不;会死亡。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才产生如此的死亡结果。用传统的;语言来表达,行为必须是结果的必要原因,因为有许多行为只是某一事件的条件,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无论从法律上分析,还是从普通意义方面去理解,都不是死亡的原因。例如,甲致;乙受伤,乙到医院在接受治疗时因治疗事故而死亡。此案中,受伤只是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它直接引起治疗,但并不必然就说明,甲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死亡的真正、实际原因时,行为人的行为才与死亡结果存在着“由于”原则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谋杀罪的责任。

(三)促进原因(Contributory;causes)

在研究因果关系方面,被告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死亡的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是应受谴责的五分之一,因此他就是无责任的,这是错误的。被告的行为尽管只是;死亡的促进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死者如果不是患脑膜炎;的话,打击就不会引起死亡,但只要证明当时不是由于打击,脑膜炎就不会引起死亡,行为;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要原因(Substantial;cause)

因果关系学说认为,行为必须是死亡的必要原因。这似乎也在说明,如果被告行为的促进;原因很小,在“

小事不处理“原则下才予以忽略。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把导致结果的”必;要原因“与引起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加以区别,条件或必要条件不是产生结果的原因。;例如,一种轻微伤也可能导致有必要去看医生或去药店买药,但在路上,这位受轻微伤的人;被机动车撞倒或被仇人而杀,尽管这一轻微伤是死亡的条件,但并不是造成死亡结果的必要;原因、实际原因或真正原因。

(五)中介行为或事件(Intervening;acts;or;events)

所谓中介行为或事件是指被告致伤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死亡前介入的,因此而产生了;复杂因果关系问题的某种其它行为或者事件。如果被害人被致伤后,其死亡是某种后来介入;的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结果,即使被告人没有致死被害人,那么这种中介行为或事件也会造;成死亡的话,被告人就不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例如,被告向被害人投毒,在起作用之;前,被害人死于心脏病或者被他人杀死。此案中,显而易见,被告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尽管毒药是致命的。对其裁判,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如果不是后来的事件就会发生的情况为依据。

中国与英国中学教育体制比较

中国与英国中学教育体制比较 摘要:我国教育发展的历程中,教育体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但与西方教育体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关键词:课程设置;班级制度;作业与评价形式;中英对比 21世纪,世界科技文化水平高速发展,世界各国无论在军事还是经济上都竞争激烈。而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最终依赖于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而人才的培养又取决于教育的质量。 一、课程设置 英国学校为学生设置的课程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他们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由教育部规定的,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定的课程。 在中国,初中生所学的全是必修科目。主要学习的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地理、生物、政治、历史等。 根据以上比较,笔者认为英国的课程设置有以下两个优点: 1.学生就必修课以外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他们开发和发展自己的兴趣,发现自己的特长,为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做教长远的规划。

2.学生参加课程选择,有利于发挥他们学习的主人翁精神。 二、班级制度 英国中学也实行班级授课,但他们的班很小,一般每个班20~30个人。他们的一个班的同学并不是一直在一起上课。每天早上班上的同学集中,班主任点一下名,布置一下相关事宜,然后就到自己所选的课程的教室与来自其他班的同学一起上课。 中国应该可以说是实行大班教学。一个班少则50~60人,多可达80~90人,一个教室除了基本的教学用具和学生就没有多少剩余空间了。在分班的时候,很多学校采取的是根据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分成快、慢班。 我们不难看出,英国的这种班级制度更贴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符合因材施教的理念。 1.小班上课让学生更有学习主体的感觉,有利于教师注意到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更容易把握教学进度。 2.不同班的学生在一起上课有利于大家交流不同的意见,拓宽自己的思维。 3.根据每门课程的学习水平来把学生分成不同等级来上课更有助于学生接受到适合自己各科水平的教学。 三、作业和考试形式 英国中学生的作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以分为

寻衅滋事的范围(DOC)

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姓名与学号 年级与专业 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 年月日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月日

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设立了流氓罪,流氓罪对罪行的规定非常模糊,具有明显的口袋特征,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不能起到对公民行为的指导作用,也有损司法权威。随着国家进一步发展,法治理念逐步得到提升,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而寻衅滋事罪就是分解后的罪名之一。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详细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和情节恶劣的认定,使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我国部分罪行的构成要件重合,在司法实践上仍有难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并明确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进一步理清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关键词:流氓罪;寻衅滋事罪;界限;范围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我国每年发生许多起的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近几年我场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行驶,这就体现了某些人对于交通法规的漠视。我整理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看看。 在了解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可以说,如果某些肇事车辆车主不肇事逃逸,而是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也许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了。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

英国与美国的文化差异

英国与美国的文化差异 英美文化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 一、英美语言差异 尽管英美两个国家都是讲英语的,但是美国英语和英国英语是不相同的。英国人与美国人虽然说的都叫英语,但这两种英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学英语的人都知道,英语中有英式发音和美式发音两种。英国人的英语,相对而言,发音比较清楚,连读的部分较少,一般听起来相对比较字正腔圆;而美国人说英语,则秉持这能省则省,能连就连的原则,因此,对于把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人来说,听英国人的发音相比较下会舒服得多,而如果要习惯美音,恐怕只有在美国生活过的人才真正做到了。另外,两国在字 词上的用法也有很多的不同 二、英美生活习俗差异 英国人和美国人在自己日常生活习俗上也有区别。 从服饰上看,英国2人非常讲究衣着,讲究绅士风度,西装革履,皮鞋锃亮。美国人则比较随便,想穿什么就是什么,以自己舒适为主,不会去介意别人的评价,别人也不会去评价。有的英国女士接待黄皮肤朋友时,专门涂抹上黄色面霜,以表示对朋友的亲近和尊重。美国人可方便多了,近几年,美国流行大花裤衩,校内校外,老老少少,都少不了它的影子。但这也并不是说,他们到处随意,在一些场合,他们也是西装革履,文质彬彬,很有些“绅士”的派头。但如果一看到没有旁人,这些“绅士”就原形毕露,鞋也脱了,领带也松了,扣子也解了,脚也搭起来了。 从饮食上看两国的美食都像英语一样,是一个大杂烩,广泛吸收了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影响。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聚集了诸多绅士淑女的地方,而英国的饮食,也处处散发着英国上流社会应有的高贵气质,从选材到烹饪,再到餐桌上的一言一行,英国人无不将细致发挥到了极致。特别在餐桌礼仪上,不能在餐桌上说话,不能有餐具敲击的声音,刀叉的握法……几乎所有我们所了解的法式西餐的规则都被英国人所遵守而同样是吃饭,到了美国人身上,则就显得随意了许多。美国式饮食不讲究精细,追求快捷方便,也不奢华,比较大众化。一日三餐都比较随便。老美的最爱便是所谓的垃圾食品。对于生活节奏极快的老美来说,五分钟就能搞定的汉堡薯条显然要比规矩多多的西式大餐要吸引人的多。至于这种饮食习惯导致的结果,便是老美的街头行走的人中,大腹便便者显然要比标准身材的人多得多。这样的饮食习惯某种程度上也折射了美国人的生活,雷厉风行,不向英国人那般拖沓,那样注重细节。 另外美国人除了过和英国人一样的节日外,还有自己的感恩节等。

英国刑法的渊源

英国刑法的渊源——代译序 ——兼论英国刑事制定法之特点 谢望原 一、普通法 罗马法曾经深刻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发展。从12世纪开始,英国刑法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而选择了于罗马法大相径庭的发展方向——普通法或判例法(common law or case law)。虽然19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更加关注刑法的成文化,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官在漫长历史岁月中积累起来的认定犯罪的普通法原则或判例法仍然是其主要渊源。 (一)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亦译为“习惯法”,它是早期和衡平法法庭相对应的英国习惯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普通法是指有别于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制定法而时代相传沿袭下来的不成文法律制度。普通法的根据是习惯。习惯就是人民群众生活的方式和愿望构成的一种文化传统,人们世代相传并逐渐完善,在通过法院的司法适用后升华为英国现在不可或缺的法律重要组成部分。 就英国法律传统而言,普通法通常主要在以下意义上使用: 1.普通法是寺院法学家们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最初指

教会法,且有别于各种不同的大方习惯 因为这些地方习惯在特定地区对基督教徒的普通法作了修改。 2.“诺曼征服”之后,随着英国国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司法制度在12世纪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皇家司法日益发达,逐渐形成了施行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 而当时的普通法也不同于地方习惯以及一些特别规定等。普通法不同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3.12世纪以后,普通法在整个英格兰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意义,其内容涵盖了教会法、海商法、商法、刑法由于制定法的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权利、权力、救济方法以及犯罪等与制定法是有重要区别的。当今世界上的普通法正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普通法的特点 最初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刑法,是一种基本的司法责任。法院根据司法审判的经验与规律,制定了一般刑事责任原则,建立了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确定那些事由可以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辩护理由。这些所谓普通法上的刑事责任原则、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辩护理由虽然并非载之于法典,但它在漫长岁月中由法官的司法意见凝聚而成并延边成司法信条。英美刑法中很多关键性术语,并无成文法上的定义,

武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履行了律师职责,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详细向被告人朱某某了解了案情,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根据本次庭审结果,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指控不能成立。为了更好的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重视。 一、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按照我国刑法体系的要求,当我们要追究某个行为刑事责任时,首先要查明是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当某个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在审理聚众斗殴罪时,首先要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审理聚众斗殴罪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292条。二是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因《刑法》292条对“聚众斗殴”四个字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也没有对“聚众斗殴”法律含义进行界定。目前又没有相关“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的司法解释,而一些学者只是从字面意思来解释什么是“聚众”,什么是“斗殴”。 为了准确界定“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确保司法统一,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在此有必要追溯一下“聚众斗殴罪”的由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规定。因“聚众斗殴罪”来自1979年的旧《刑法》,是从1979年旧《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进一步深入到当时流氓罪司法解释当中,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聚众斗殴”的界定标准,该《解答》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界定为:“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了“聚众斗殴”法律含义,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第29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中得出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者;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观态势是出于私仇,争霸一方等流氓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中,结合本案事实来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结合本案事实进行分析,为此先回顾一下案件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 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 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 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英国文化与中国文化对比(英文)教学总结

英国文化与中国文化对比(英文)

Western students enjoy a seemingly relaxed educational experience. This, however, is not the case for students in Asia, who face crushing workloads and are often very disciplined. In the first part of her Globalist. The decision is partly based on an inability — or unwillingness — to spend thousands of dollars in tuition fees, especially given the suspicion that local schools are better anyway. After all, what more could one want from a basic education than a strong grounding in language, math and science, all subjects in which Asian schools famously excel. Our main concern is the ability of our son — and indeed the whole family — to adapt to the strict diligence that is expected of the Chinese. Apprehension increases when talking to local friends.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of standardized tests, beginning with the ancient imperial exams initiated during the Sui Dynasty.Shelly Chen is at the top of the class at the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one of the city’s best middle schools. Already near fluent in English, she is studying German and ranks among the highest in her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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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郭自力 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

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有关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一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绪!!论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美刑法实际上是英美法系刑法的简称!英美法系是在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独立后又基本上仿照英国法#因此#英美法系的刑法主要以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为代表!此外#以英国刑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等国的刑法也属于这一范畴!这样#探寻英美刑法的发展足迹#我们要从英国刑法的发展开始! !一"英国刑法的发展 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法的创立和发展同步的!在公元!世纪左右#不列颠群岛是罗马的一个省%殖民地&!自"世纪中期起#盎格鲁$撒克逊等部落入侵不列颠#建立了一些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公元!#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习惯带到新的地区!此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故而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和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在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 !#$$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侵入英国!征服英国后#威廉没收了大部分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封赠给亲信和教会#使封建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十分分散#因人$因地而异#大多数习惯仍是口耳相传#没有一种权威性的陈述可供引用#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只是一些不完整$不系统的汇编#所以给统一管理全国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和巡回法官的管辖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王室法院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根据该地习惯#因而巡回审判的过程也就是调查了解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过程!各地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集在威斯特敏斯特审理案件时#经过相互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成为统一的制度#并施行于全国#从而促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的形成#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和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 普通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然而#由于普通法来源于习惯#因而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往往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这就使得普通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情况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产生的而又不能由普通法加以解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审判!!%&’年#理查二世命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大法官裁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2015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第1篇: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 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 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 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

英国文化与文化对比英文完整版

英国文化与文化对比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Western students enjoy a seemingly relaxed educational experience. This, however, is not the case for students in Asia, who face crushing workloads and are often very disciplined. In the first part of her Globalist. The decision is partly based on an inability — or unwillingness — to spend thousands of dollars in tuition fees, especially given the suspicion that local schools are better anyway. After all, what more could one want from a basic education than a strong grounding in language, math and science, all subjects in which Asian schools famously excel. Our main concern is the ability of our son — and indeed the whole family — to adapt to the strict diligence that is expected of the Chinese. Apprehension increases when talking to local friends.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of standardized tests, beginning with the ancient imperial exams initiated during the Sui Chen is at the top of the class at

刑法理论在西方与中方的区别

刑法理论在西方与中方的区别 【论文摘要】西方大陆法系刑法学的主要犯罪论体系基本是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按照时间的先后和学术的发展进路大概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典派,新古典派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虽没有那么系统,但总的原则和大陆法系是相似的。本文着重探讨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并和英美法系进行了比较。 一、大陆法系的理论 (一)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古典学派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他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是在刑法上对行为观念的第一种法律表述。贝林格把构成要件看成是法律对具体行为方式的描述,是对客观行为的单纯抽象再现。而自贝林格提出把构成要件作为建立犯罪的中心概念之后,以行为定罪和罪刑法定原则才在刑法理论中有了坚固的理论基础。不过,贝林格早期是把构成要件纯粹看作是客观性质的,即构成要件不包含任何规和主观的要素。对贝林格的观点进行修正的是德国刑法学家麦耶尔。他反对贝林格将构成要件与性绝对割裂开来的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就如同烟与火一样……麦耶尔认为,构成要件不光是行为的模式,同时也是行为的性质的推定模式。他指出构成要件原则上是纯客观的,是没有价值判断

的东西,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性的认识根据,所以必须由纯客观、无价值的事由构成。但是在构成要件当中却存在有规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它们是性存在的根据,性以它们的存在为前提。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部属性发生联系,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麦兹格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切成立犯罪的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整体,包括责任、等属性在,这就“意味着构成要件就是整个犯罪本身”。它把构成要件的涵实际已经扩大到整个犯罪论体系自身了。麦兹格着重的并不是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而是仍然专门指狭义的构成要件,而这种容只是被规定在分则条文中。麦兹格此时已经基本跳出贝林格与麦耶的框框,主构成要件是性的实在根据,认为构成要件与性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却事由,即是行为。从而,记述符合这样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刑法上的构成要件,对刑法上重要的行为之性的存在是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的。即它是性的妥当根据,是实在根据”。不过,麦兹格提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不法阻却事由即是行为,构成要件不过是类型,这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把构成要件取消了。因为构成要件变成被类型化的的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

刑法 交通肇事罪

刑法交通肇事罪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3-29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方:无证驾驶摩托车、超速、带刀 我方: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 相撞???带刀是否抢劫???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50 (二)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Criminal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通过业务学习,借鉴外国刑法,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 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刑法的渊源

教学要点: 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二、普通法的特点 第二节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概念 二、制定法的特点 考核要求: 1、普通法 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 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 2、制定法 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 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教学要点: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不同定义 二、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二、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 三、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 四、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 考核要求: 1、犯罪概念 1.1犯罪的不同定义(识记) 1.2 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领会) 2、犯罪的分类 2.1 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领会) 2.2 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领会)2.3 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领会) 2.4 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领

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浅析交通肇事罪(一) 论文摘要]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要件违法界限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英国刑法中的“轻率”

查轻率 英国刑法中的“轻率” 英国刑法中,关于罪过形式的划分、诸种罪过形式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基 本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在立法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而 且在司法实践中,名个法院的解释亦缺乏一致性[1](以致于有人将“罪过” 原则称为英美刑法中最令人迷惑的原则[2]):然而,法官们在面对纷繁复杂 的具体案例时却能够游刃有余。究其原因,这是与英美法系重视实务与经验、 追求实用与功利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3]。探讨英国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特别 是其中的“轻率”概念,对于推动重理论思辨、轻实务经验的我国的罪过形式 理论的发展,进而完善我国罪过形式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罪过形式的概念及种类 关于罪过形式的种类,虽然有些学者如特纳、格兰维尔?威廉姆斯、 德?布克斯顿、霍尔等人坚持认为,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含“明知”) 率两种[4],不应包括过失;但大多数人认为罪过形式包括三种:故意、 与过失。 (一)故意(Intention) 英国刑法中,“故意是个多义同” [5],“其含义仍然很不明确,法官们 拒绝给它下定义,而且他们似乎在每个案件中对它各有不同的说法”,[6]大 致说来,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1. 狭义说认为只有当某种结果是行为人的目的、目标、意图时,行为人对 该结果才是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实际上的必然性预见不能称作故意, 而是轻率。因为,一种不是被希望发生的结果仅仅被行为人预见到其发生的实 际上的必然性,其就不是与目的不可分割的结果,也不是达到目的必不可少的 手段,而且也不是一种次要目的,不能被认为是故意。[7]该观点曾被上诉法 院的James 法官在Mohan 案(1976)中适用。[8] 2. 广义说承认第一种观点,并且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行为人预见到某种 结果发生的事实上的必然性时的主观心态。[9]如威廉姆斯教授与海尔山姆勋 爵认为,行为人认识到将来的结果是其行为的事实上或实际上的必然后果与行 为人有意使该结果发生一样,都是故意[10]。关于这一点,有一个“典型”案 例:某人为获得一笔保险赔偿金,把一个装有定时炸弹的包裹放在一架飞机上, 意图炸毁飞机,但结果只炸毁了包裹。他的直接故意是获取保险赔偿金,对于 飞机上的乘客的生命安全并不关心,但他知道如果其计划成功将不可避免地导 致乘客死亡。此时,就认为该人对其行为是故意的。换言之,虽然某危害结果 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但只要其预见到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有意实施 的行为的事实上的必然伴随物,就说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的心态。 广义说将上述两种故意心态分别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中国英国美国生活对比

中英美生活对比 各国文化因为地域差异都有很大区别,每去一个国家,就像在参观一个大型展览,那么我就以观后感的方式,讲述我在英国和美国的见闻。 先是16年暑假我去了美国西部。小时候外出旅游都是跟着爸妈,自己的知识面也不够,没办法很好地体验当地文化;现在自己成年了终于可以以自己的眼光看看世界,好好体验当地生活。美国给人最大的感觉就是自由,生活极具个性化。国家有着全世界最强的资本,可以给人民提供大量便利的条件。在美国的商场,可以买到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各种商品,并且价格还比产地要便宜,比如很多大品牌的衣服虽然都是中国制造的,但却没有在中国售卖,有一些在中国售价很贵的衣物,在美国价价格只有中国的60%-70%。在当地人家里住了一段时间,能感受到他们生活幸福指数也挺高的:白领平时工作不用怎么加班,工资满足吃喝之余还够经常出去消费,周末一家人外出野餐,开车到近郊骑行等等都是家常便饭;美国蓝领的工资相对于中国来说工资相当高,勤劳一点,挣的钱可以超过白领,吃喝玩乐也完全不是问题,最重要的是不会感到特别辛苦,压力也没有那么大。之前听别人描述的:美国是靠吸其它国家的血发展起来的,现在看来是没有错的。从1971年8月15日美元与黄金脱钩之后,美国经济逐渐放弃实物生产,脱离开实体经济。美国人把实体经济的低端制造业、低附加值产业叫做垃圾产业或者叫做夕阳产业,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尤其是向中国转移,所以在美国很少本土制的加工产品,这类商品大都产自东南亚。而美国除了留下所谓高端的产业,IBM、微软等企业外,70%左右的就业人口都陆续转向了金融和金融服务业,通俗来说就是脑力活动。所以现在美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就像古代监督劳工的工头,劳工不但工作辛苦,创造出来的价值还要被工头压榨一轮。要是这么分析的话美国听起来有点卑鄙,但其实在国际关系上大家本来就是对立的,大家都是为了自己本国的利益在发展,哪个国家能从其它国家身上占到便宜,并没有卑鄙与否的说法,更多来说这恰恰是该国强盛的体现。 18年的春假我又坐不住地到大英帝国转了一转,感受到的又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风土人情。英国给我最大的印象就是:懒。在伦敦这种全球排名前三的城市,商店周六晚上营业时间就会缩短,周日很多店只开12:00-18:00,甚至整天不营业,麦当劳等一系列为人熟知的快餐也在此列,商店不营业的时间想买东西就只能去种类少的可怜的便利店。看惯了一周工作七天的中国人,我不禁替他们担心挣到的钱是否够用。答案是完全足够,与当地人慵懒生活作风极度不符的是其高昂的物价,正是这种差异使得他们可以用较少的工作时间换区更多的金钱。相对于美国利用世界霸主的地位为人民提供便利,我觉得英国人之所以能如此休闲,靠的是其前世界霸主的地位。19世纪上半叶率先完成工业革命后,成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称霸了世界近一个世纪,期间与殖民地签订的大量条约和掠夺而来的海量资源,令英国人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坐享其成。虽然现代已经废除了殖民地政策,但是很多习惯保留下了下来,比如说国际贸易方面,原殖民地与英国的来往已经衍生出了一套完整的运输、交接、管理体系,那么在利益还过的去的情况下很多原殖民地还是会选择与英国建立流量较大的商业往来。这在确保英国国力强盛的同时,还能创造出很多劳动岗位,减轻社会竞争,所以英国人才会如此悠闲。说起英国不得不提的还有他们在全世界著名的绅士风度。在这一点上,我承认英式英语是比美式英语听起来更有腔调,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多了很多不必要的繁文缛节,也催生出了一条歧视链。相信大家经常能在电影里看到因为口音不正而受到歧视的情节,这种情况在英国发生的尤其多。英国由于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产生了很多贵族,我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英国人总是自视甚高的想法。在旧时代,贵族确实掌握着很多社会资源,处于绝对主动位置;但是在信息交换如此发达的现代,贵族高高在上的地位已经被动摇了,很多信息,很多资源,群众都可以自己找途径得到,可是英国人似乎还处在世界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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