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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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标 签】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2-07-26
【实施时间】201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
2、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
3、生产成本计算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
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 “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
1、酒精制造(代码C1511);
2、白酒制造(代码C1512);
3、啤酒制造(代码C1513);
4、黄酒制造(代码C1514);
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
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三)“植物油”按“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具体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1)、非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2)。
第二条 《通知》及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为《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能准确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条 《通知》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包括试点纳税人自己进行的生产活动,也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业务。
第四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无论与试点行业货物的农产品原料类别是否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实行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办法的农产品,仅限于购进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五条 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形式购进农产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六条 《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二章 核定扣除办法的应用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方法为:
(一)葡萄酒、啤酒专用麦芽,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大米原料采用投入产出法,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原料等采用成本法。
(三)白酒制造一般采用成本法;对先期请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的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除上述货物外,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他货物,由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申报采用何种核定方法。
第八条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扣除标准。
全国以及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特定扣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九条 投入产出法是指对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确定的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即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投入产出法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三)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通常按照在货物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数量除以生产出的货物数量计算得数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
(四)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植物油产品重量×;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副产品粕的重量×;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年平均销售单价×;植物油产品重量
副产品粕的产值=副产品粕的年平均销售单价×;副产品粕的重量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副产品粕的产值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计算公式中应用的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应相等;以玉米为原料生产食用酒精,同时生产出副产品玉米油,参照以上方式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农产品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专栏核算;或者于月底统一登记;凡不能准确核算买价的,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平均比率,核定应剔除的买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