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设备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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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务设备安全规程
第10.0.1条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工务设备(轨道、路基、桥梁、隧道、涵渠、防护设施、排水系统、支挡结构、精测网控制点及各种标志等),如有特殊需要挪动时,必须征得工务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有工务人员现场监督。
第10.0.2条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埋设电缆、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第10.0.3条严禁在钢轨(道岔轨件)的任何部位擅自钻孔,严禁在钢轨(道岔轨件)的任何部位刻痕、焊接附件。其他专业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铁路局工务处同意并委托工务部门施工。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螺栓孔中心线上,且必须倒棱。两螺栓孔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两倍。
第10.0.4条钢桁梁上部检查作业车、吊栏等附属设施,必须安全可靠,运行中应有可靠的制动设施,承载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经常保持状态良好。当设施不使用时,应停靠牢固,有可靠的固定装置,并确保固定装置的技术状态和强度满足当地最大风力的抗风荷载要求,梁端应设有可靠的拦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