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直接改判无罪案例—谢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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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直接改判无罪

张惠鹏案辩护律师:北京谢通祥律师

手掌骨折引发四年官司一审两次判刑一年终审直接改判无罪2015年6月19日下午,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原职员张惠鹏拿到了无罪的生效判决。该判决意味着,这起因一个手掌骨折而引发的、历时4年的冤案在律师的不断坚持下终于得到纠正。

自2011年起,张惠鹏因与同事的一起斗殴事件,先后在一审法院和北京市二中院经历了4次庭审。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他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年,后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第二次仍以同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次直接改判张惠鹏无罪。

挪被子导致同事争执互殴

案情并不复杂。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1年5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宣武分公司宿舍内,保安队班长张惠鹏因内务问题与被害人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据潘某陈述,事发之时,他下班回到宿舍,看到自己床上的被褥不见了,就问班长张惠鹏,张惠鹏说给扔了后,又说藏起来了。他就说要拿张惠鹏的被子睡觉,在他上前去拿时,张惠鹏打了他一拳,后又对他拳打脚踢,其间还握着他右手一拧,他感觉右手又疼又麻,便

挣脱后报警。

然而,事件的另一方却有不同的说法。张惠鹏介绍说,当时保安队刚刚组建,相关管理较为严格,而他作为班长,负责每天带队上岗执勤,以及对宿舍内务的督促整理。潘某是新队员,也算是老乡,他平时对潘某很是照顾,但潘某的工作态度较为消极。2011年5月29日下午,他带队下班后,因为督促潘某整理内务,而被潘某殴打。事发后双方都去了医院看病,他被医院诊断为轻微伤,潘某原来有冠心病,其他诊断为没有外伤。

两次被一审判处一年徒刑

事发一年后的2012年7月12日,派出所对张惠鹏说,要对他刑事拘留。第二天,张被刑事拘留;7月20日,张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回单位正常上班。

2013年7月,张惠鹏接到了区检察院的通知,说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并再次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案子到了区法院后,法院又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3年12月17日,我被一审法院当庭宣布为故意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1年,并由法院宣布逮捕。”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张惠鹏一直被关押至2014年12月8日。

被法院宣布逮捕的第二天,张惠鹏就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是,一审法院却于2014年12月3日,重审仍作出有罪判决,刑期仍然是1年。

何时骨折是关键谢通祥律师庭上力陈无罪理由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介入此案后,通过查看全案证据和证人证言,并进行对比分析,他发现了多处疑点。

首先是何时骨折。对潘某有利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事后三天后,积水潭医院于2011年6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结论为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另一个是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7月1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据送检的《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得出结论,证明潘某所受损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

但是,谢通祥律师指出,潘某在案发当时,就在保安公司院内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这段时间,潘某还躺在地上用右手玩手机。保安公司员工和张惠鹏均陪同潘某到北京健宫医院诊治。到达健宫医院后,大夫对潘某的病情进行了询问,潘某根本没有对医生说他的手部有受伤和疼痛的表现。健宫医院的大夫对潘某的四肢都进行了全面检查,得出结论:潘某四肢活动自如。

“常识告诉我们十指连心,如果当天潘某的手掌骨骨折,必然疼痛到正常人无法忍受的地步,不会连自己都察觉不到,如果骨折属实,则潘某一定不会一点反应都没有,接诊医生也不可能发现不了,从而出具潘某四肢活动自如的诊断报告。”谢通祥律师认为,事发当天大

夫的诊断,足以证明潘某的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导致的。

法庭上,谢通祥律师表示,“根据现有证人证言,能得出唯一结论:是潘某先打了上诉人胸部几拳,将上诉人打倒在地并且后脑勺撞到了墙上,之后才发生相互厮打,后被同宿舍同事拉开,并劝到院内,随后潘某用右手拿手机打电话报警,并用右手在玩手机,并无骨折疼痛迹象。”

“这些细节均能证明潘某事发后右手掌并无骨折,手掌骨骨折后不可能活动自如,手掌骨骨折是很疼痛难忍的外伤,很容易被发现,事发过程中潘某面对如此剧烈疼痛依然没有任何反应、多位证人均没有察觉到,这是不可思议的!”

谢通祥律师认为,加上健宫医院在第一时间接诊的结论,从客观上证明了潘某的右手当时并没有骨折。他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造成,与张惠鹏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终审直接改判无罪

今年6月19日下午,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该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惠鹏与潘某因内务问题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结束之后,潘某就医并发现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但是,潘某关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张惠鹏用手拧伤所致的陈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证人证言的佐证,且潘某关于其未击打过张惠鹏的陈述亦与

证人的证言以及张惠鹏的供述相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轻伤后果究竟是张惠鹏拧伤还是潘某用右手主动击打张惠鹏所致。张惠鹏的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惠鹏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依法改判并且宣告张惠鹏无罪。

张惠鹏告诉记者,他将申请国家赔偿,并且让公安机关去掉犯罪记录。

名律铁案本期主讲北京谢通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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