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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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学院学术论文(设计)

题目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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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

引言 (2)

一、引渡制度概述 (3)

(一)引渡的概念 (4)

(二)引渡的主体、对象 (5)

(三)引渡的条件、原则 (6)

二、引渡的程序…………………………………………………………(一)引渡的提出……………………………………………………………………(二)引渡的审查……………………………………………………………………(三)引渡的执行、效果…………………………………………………三、国际法上引渡制度新发展…………………………………………(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突破…………………………………………………………(二)关于政治犯不引渡………………………………………………………………(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

四、引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五、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事件看引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国际司法援助

——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

中文摘要:现代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越来越强,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就是引渡,由最初国家间简单约定归还逃犯到引渡出现于国内立法,再到当今的互助条约,引渡制度一路发展而来,因为各国国内规定不一而产生争议的同时,谋求同一而有效打击犯罪的宗旨却没有改变,引渡已经成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本文分析了国际法上引渡的基本制度,阐明了当代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并结合我国实践阐述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引渡;司法合作;引渡原则;新发展;中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引言

引渡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有了一定的保障。2008年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2008年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毒枭蒙托亚,2011年哥伦比亚向委内瑞拉引渡毒枭马克莱德,2010年法国拒绝美国引渡要求,2011年中国成功引渡潜逃12年之久的走私案犯赖昌星等一系列事件,都涉及引渡——国家惩治外逃犯罪分子,行使管辖权和维护司法的有效手段。随着时代的变迁,引渡原则也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引渡,直接关系到各国能否合理运用引渡手段,从而更有效地惩治外逃罪犯以及防止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关于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但其涉及的引渡对象是中世纪特定的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开始,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出现于国内立法中,此后,国家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与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文件。

(一)引渡的概念

“关于现代意义上引渡的概念,理论上的界定不完全一致。现代国际法之父奥本海将引渡解释为:‘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美国学者巴西尼奥认为,引渡是一种法律手续(the legal process),是一国基于条约、互惠、礼让或国内法,将被他国指控或判定有犯罪行为的人移交他国,以使该人就请求书中指明的犯罪在他国受到审判或惩罚。”①

通常我们把引渡定义为: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二)引渡的主体、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主权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何公民、行政单位和地方政府均无权参与。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有: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罪犯国籍国,实际上是基于“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的,即国家有权对一切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论该人在国内与否。

犯罪发生地国实际上是基于“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的,即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人和物或所发生的事件,除另有规定外,有权按本国法律处置。犯罪发生地往往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这就导致了请求主体的冲突,当数个国家对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应将罪犯引渡给哪一个国家,国家法上并无统一规则,这就使得被请求国有自由裁量权利,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请求的合理性,时间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实践中,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三)引渡的条件、原则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援助,很显然,引渡请求的提出和被请求国对引渡的接受都是有条件的,引渡的条件就是引渡行为要遵循的基本制度、原则。通常来讲,实行引渡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即犯罪国籍国和犯罪行为地国;引渡的发生必须以被请求引渡的罪犯居留在本国意外的他国并且犯有可引渡的罪行;根据国家间签订的相关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的原则可以说是在实施引渡行为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由于国家间国内立法,和对引渡的自由裁量态度不一,这就导致引渡难免进行,引渡制度发展到今天,形成了几个国际上通认的原则:双重归罪原则——被请求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时认定为犯罪;双重可罚原则——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在两国都具有可罚性;罪名特定原则,又称罪名同一原则——请求国将被请求人引渡回国以后,必须以请求时所认定的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审判;“政治犯不引渡”②——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但以下罪行不认定为政治犯: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等。国际法上对政治犯不引渡的确认是1948年12月20号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的,该宣言第14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③

二、引渡的程序

任何法律行为的作出和生效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引渡的程序,顾名思义,即国家之间实施引渡行为所要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包括请求的提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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