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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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

补助发放办法

按照甘州区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4年起,在农村学校(园)任教的教师,平均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按照每月每生3-6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工作津贴。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发放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施对象

1.班主任津贴对象为全区中小学(包括高中阶段教师)、幼儿园在编在岗的班主任教师。

2.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对象为在编在岗的农村学校教师。

二、实施办法

1.班主任津贴

各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总额由区财政局按每生每月4元的标准核算。班主任津贴分为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基础性部分占40%,各学校(园)于每月10日前将班级学生数和班主任花名册分别报教育局计财科和财政局行财科审批后下拨到各学校,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占60%,由财政局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核拨到学校(园),由各学校(园)按班级学生数和每学期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成绩发放。

2.农村教师岗位补助

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补助标准核算。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中心离城区距离远近分别确定发放标准(各乡镇中心学校的核定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表),各学校参照教育局的核算标准,根据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远近或艰苦程度制定发放办

法,确定所属各学校发放标准。

借调到城区学校和在城区学校顶岗学习的教师不享受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享受农村岗位补助,由支教学校负责造册发放;借调到农村学校的教师,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核拨到原学校,由原学校按教育局规定的借调学校标准发放,结余部分计入总额分摊。各学校(园)于每月10日前将教师花名册、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分别报教育局计财科和财政局行财科审批后下拨到各学校,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

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批准退休或在职死亡的人员,在批准退休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从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报停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教育系统内调动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本乡镇内部调动的,按乡镇学校制定的办法及时调整其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

(二)在编不在岗的教师不得享受农村教师岗位补助;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按其应发标准全额发放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执行病假工资期间的人员不享受农村教师岗位补助;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或旷职3天以上的人员,当月不享受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

(三)发放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和班主任工作津贴后,当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计标准的,由学校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上交税务部门。

(四)原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留的班主任津贴自2014年1月起取消。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发放办法。各学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班

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发放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召开教代会或全校教师大会讨论决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核定享受人员。各乡镇学校按照制定的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发放办法,审核确定享受人员。

(三)发放补助资金。各有关学校核定每一位班主任的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资金,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到教师手中,学校要做到不截留,不挪用,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发放班主任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岗位补贴是我区着力提高教师待遇,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教育局相关科室、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补贴落实发放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学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各类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教师手中。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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