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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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历史研究

一、关于族源问题

原来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壮族外来说;二是壮族土著说;三是壮族是外来民族与土著混合而成说。经过长期深入探讨、开展有益的争论,随着历史文献资料的发掘日益增加,考古资料发现日益丰富,研究方法上科学性日益提高,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的运用,持土著说的佐证愈来愈多,论据愈来愈充实;持外来说的学者有的自已改变了原来的观点,如刘介(刘锡蕃)即如是,上文已述及他在60年代发表的三篇论文,改变了在《岭表纪蛮》中壮族西来说的观点,刘氏从考古、历史文献资料论证,壮族是两广的原始居民。至今可以说在学术界,持壮族是土著民族,是从百越族群中的西瓯,骆越人发展而来,这个认识已趋一致。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随处遇到“壮族外来说”的说法。原因是人们过于轻信土司族谱。壮人的族谱,多系从土官的族谱影响而来,而土官的族谱就其渊源始祖是外来汉族而言,多属误传。因其流传已久,且为明清以来历史文献承认与附证,后人不加稽考,以讹传讹,形成真伪难辨,以假当真的态势.所以,要进一步澄清“壮族外来说“,看来还必须从史学的角度对壮族的族谱尤其是土官的族谱加以科学的考证,以求去伪存真,恢复本来面目。这个工作,过去已经有许多学者做过并有研究成果。如徐松石在《泰族僮族粤族考》第十二章“壮人的姓氏”中,推测壮族韦姓起源于牧牛业群体。罗尤在《壮族姓氏试探》(1986年《广西民族

学院学报》)中,推测壮族韦姓起源于石祖崇拜,即男性崇拜。龚永辉撰《壮族韦姓“汉裔”考》一文对韦姓是韩信的后裔作了深入的考证,指出无论是“托孤之说”或“三公改姓”,多属附会是不可信的。粟冠昌教授在《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1963年)、《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再探》(1981年)两篇论文中,通过严谨的考证,指出了壮族土官族谱在族源上普遍不真实,多属附会。他着重考证了曾被认为是土官族谱中最为“完整”的岑氏族谱,然后旁及其他。他认为岑氏族谱所谓始祖“随狄青来”的说法纯属后人附会误传,其他各家土官的族谱也有类似的情况。他认为:从唐、宋、元、明、清历代广西各个土官家族势力的殖变情况进行考察,也可以证明所谓广西土官是“随狄青来”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同时也可证明广西土官绝大部分都是广西壮族的上层分子,土官即土酋。

30年来曾经开展过多次讨论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各自发表了一些专门论著,但分歧仍比较大,主要是持不经过(也叫飞跃论)与主张经过(也叫循序论)两种观点。主张“飞跃论”的以黄现藩教授为代表。他在1949年《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第二期上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一文其中提到壮族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的观点,后在1991年出版的《壮族通史》第四章第四节《秦汉时代壮族社会性质》中更有所发挥。其所持的主要理由是:(1)秦始皇统一岭南后,设郡县,派官吏,“以谪徙民五十万戍五岭,与越杂处”,“他们带来了汉族地区先进的经济文化和生产技术,

从而逐步改变壮族地区的落后面貌,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原来的文化,对自然条件优越的广西东北、东南壮族先民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影响更大,使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社会进一步瓦解,在农村公社的废墟上建立起封建领主制度……”(2)根据恩格斯“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和列宁的“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以及马克思在《资木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所说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建立在部落制上的财产的继续和发展”等论述,并引证了解放前我国五十个民族都没有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而是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形态中,解放后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为例子,而得出了“跨越发展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而且实际上也有例证”的结论.

主张经过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学者也先后发表了许多论文。如石钟健1961年11月27日在《广西日报》发表《略谈僮族古代的奴隶制社会阶段》一文;江应梁1962年7月25日在《广西日报》发表了《对僮族奴隶社会的看法》;粟冠昌《僮族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的商榷》(载《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一辑);王天奖1963年在《民族团结》(2-3期)发表了《古代僮族社会性质试探》一文;李干芬1982年在《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第一辑)上发表了《壮族社会的奴隶制问题探讨》一文;周宗贤撰《壮族古代奴隶制探索》;1981年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壮族简史》以及1985

年李炳东、戈德华编著的《广西农业经济史稿》等论著,都主张壮族古代社会经过奴隶制发展阶段。本书主编赞同这个观点,主要理由是:〔1)按照马列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原始社会解体以后,一般进入最初的阶级社会一即奴隶社会。岭南壮族先民在春秋战国末期的社会状态,正由原始社会开始解体,过渡到阶级社会的时期.便有了“君”、“王”、“侯”、“将”等统治者和“民”被统治者;汉初赵佗建立的“南越王国”,赵佗自称“蛮夷大长”,延续了近百年,这个政权性质实际上是汉人与越人联合建立的奴隶制政权。还有大约汉初西南建立的句町国、卧漏国、夜郎国等等.也属奴隶制政权。(2)壮族地区发现了大量的考古资料可以证明,战国末年,壮族先民社会经济出现了畜牧业和农业,农业与手工业两次大分工。按照恩格斯说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产生第一次社会大裂变,分裂成主人和奴隶-一剥削者和被剥削者;接着第二次大分工酋长和氏族长成了奴隶主贵族,奴隶制已成为社会本质的东西。正由于有了分工,才可能创造出精致的青铜文化。壮区出土的这个时期的青铜器中,不仅有生活用器,而且有生产工具、兵器。(3)大量史籍记载,说明壮族地区有奴隶占有、奴隶掠夺、买卖奴隶的存在。如《隋书?食货志》说:“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之饶,雄于乡曲者。”这里的“生口”二字,即奴隶;《隋书?谯国夫人传》说冯氏“世为南越首领,跨据山洞,部落十余万家。”《新唐书?冯盎传》说“地方二千里,奴婢万余人,珍宝充积”.“牧伯唯我一姓,子女玉帛吾有也。人生

富贵,如我希夷。”这里“奴婢万余人”实即奴隶。他把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正是奴隶占有制的特征。还有韩愈《孔巢父墓志铭》说“岭南(窝)口为货,其荒阻处,父子世传为奴”等等,当时存在掠夺奴隶和买卖奴隶的现象。(4)从壮语和风俗习惯中也可旁证。壮语中有“愧”或“灰”(即奴)一词.这些都是奴隶制留下来的历史痕迹。

由于生产不发达,壮族的奴隶制还没有发展到马克思所说的“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而是停留在家长奴隶制阶段中,在壮族古代奴隶制中,奴隶主虽然占有奴隶的一切,但奴隶仍然作为奴隶主的家庭成员而存在,奴隶主称奴隶为"子女"或“男女”、“家奴”、“家丁”等他们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田间劳动,还要保卫奴隶主的安全,有浓厚的家长奴隶制特色,而且在这种不发达的家长奴隶制中,还保留和残存着较多的原始社会残余,诸如“峒长”和"寨老”制度的存在,农村公社的残存,原始婚姻家庭形态残余,氏族公墓和某些集体劳动形式等等。这就是壮族奴隶社会的特点.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古代东方的奴隶制发展类型。

二、关于侬智高的国籍、民族成分以及起兵性质问题

这是多年来壮族研究中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1958年至1962年在壮族“简史”、“简志”编写过程中,广西区民委、民族调查组曾先后两次在南宁召开侬智高起兵性质评价研讨会。1963年全国民族历史研究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广西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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