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销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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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殊销售行为有哪些?
1、自产产品用于抵债
2、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可以扣除折扣额确认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采用折扣方式销售时,应该要注意两点:(1)发票的开具,要严格遵循“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2)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确认收入时不可以扣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4、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
目的:保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5、实物折扣: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过程中,当购买方购买货物时配送、赠送一定数量的货物,对于实物折扣,增值税和消费税中都要视同销售计算应纳税金。
6、以旧换新销售:一般: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8、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9、包装物押金: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是押金超过一年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而超过1年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