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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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房发〔2010〕56号
各县(市)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制定了《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查要件的通知》(泰房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指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商品房形象进度达到下列条件的,视为已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多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二层以上;
小高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完成地上三层以上;
高层商品房,有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建筑主体完成地上建筑总层数的二层以上;无人防工程或地下车库等,建筑主体完成地上建筑总层数的六层以上。
第七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预售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已设定抵押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经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证明应注明工程开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竣工日期;
(六)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中,应当说明申请预售项目的基本情况、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面积预测分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应注明楼号、所在层等有关数据;
(十)规范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楼盘表;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预售申请的,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到施工现场查验申请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预售标准,填写现场查验报告。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网站等媒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准予预售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将电子版楼盘表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只能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泰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