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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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合,传统法律也

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实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

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所以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

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

提的传统民法,因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合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

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但表现在主体间经济

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

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

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

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

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

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很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

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实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

定的编码实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

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

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

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

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世界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合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世界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合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世界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

(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

(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

(CodeofBanking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

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国在

实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参考。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当前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

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

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

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

的格式合同实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

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当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很多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

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

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

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

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

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

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银行应增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作者

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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