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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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 合同》,或者
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 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 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 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 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 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 关的汇款、转
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 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 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 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
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
》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 ,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 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 作为客户经营、维护、
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 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 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 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 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 批准文件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 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 合理,还款是
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 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 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
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 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 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
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 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 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
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 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 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
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 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 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
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 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 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 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 受托行。
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 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 、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 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 资料的真实性
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
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 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 承担,根据银行
提交借款申请书,Hale Waihona Puke Baidu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 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 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 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 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 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 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 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 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 原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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