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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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关注即关心、注视。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

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

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时唯有司法公开才能有司法公信。而司法的公开理应包含两个部分:一、大众需要关注司法参与司法。二、司法需要向大众解释道德良知和法律程序的界限、感性判断和理性分析的差别。唯有这样的司法和大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司法的阳光不仅要照亮法律的规则,更要温暖社会与人心!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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