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性采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许可,也受到观众的普遍欢迎,但是敏感的观众势必会考虑这些内容是如何来的,就会联想到那些身上藏有偷拍偷录器材的新闻记者如果接近自己时将何以自处?长期以往,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和尊重就会大大降低。如果群众对于新闻媒介和记者敬而远之的话,那么我们的新闻媒介和记者该怎么生存呢?
“媒介为了追逐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刻意地侵犯隐私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蔑视”。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每个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都要牢记,这是我们采访权利的底线。
美国《新闻周刊》说过:“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全面介入现代社会生活。在这一过程中,隐性采访这种方式凭借自己的优势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并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从它诞生之日起,隐性采访就在法律和道德伦理层面一直倍受争议。由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积极介入和隐去真实身份的角色扮演行为,很容易超越适度的界限,因此更需要慎重地把握。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
隐性采访主要是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
所谓偷拍偷录,是指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主要运用于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以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特殊情况,由于这种行为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突破了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因而内容比较接近客观事实。
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新闻媒体提供的是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隐性采访可以给受众以最大程度的”可信度”。隐性采访中获得的声音、图像更好地客观再现新闻真实,发挥了电视的优势,真实的记录了事件的发生和过程。但是,隐性采访从道义上来讲,毕竟是一种欺骗,随着法治的完善,个人的权利意识越发需要得到尊重。人们对于电视新闻中经常出现偷拍录的声像就会感到不安,虽然揭露的是不法现象,但是只要依据记者的
良心判断而没有法律的限制就可以随时运用。如果这种方式被普通采用,定然会给每个人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严重时更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新闻媒介是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渠道,提供真实、准确的消息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要和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实现,因而受到人民的欢迎。实践证明,这种采访手段对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和有效的,如“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所取得的一系列批评报道的成功大多得力于偷拍偷录的巧妙运用。
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保护或者禁止隐性采访,由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诉讼以及相关的知情权、隐私权、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等争论也一直不断。而隐性采访本身,一方面由于容易触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遭人质疑,另一方面又因为针贬时弊、直击社会阴暗面而受到观众喜爱。
在目前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但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据我国《宪法》,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自由权利。所以,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使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还应当看到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确认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从公众对隐性采访的态度来看,社会和群众是普遍认可的,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
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基础。通过隐性采访来突破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从而更加全面、真实地接近新闻的客观,揭露问题的实质。事实上,隐性采访通过更为直观的新闻素材,将一些无法见光的社会丑恶暴露于众,既满足了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三,记者必须适度把握在隐性采访中扮演的角色
现在,新闻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求新,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不可避免地使用隐性采访。因此,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就关系到社会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角色介入,就更需要适度地把握。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隐性采访不同于一般采访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在记者隐去了真实的身份和被采访者事先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这显然违背了新闻业的真实性原则。当然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扮演行为是不得已为之,但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慎重行使。
笔者认为,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应尽量做到消极地不暴露身份,而不是积极地伪装身份。在对公众的采访中,记者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偷录;在对有不良行为的特定人进行暗访时,记者也可以以普通人的面目出现,或者含糊其辞地以一些人人都可以具有的身份(例如过路人、顾客之类)来掩盖真实的记者身份。记者虽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违法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假扮不但有欺骗之嫌,还使新闻的可信度大大降低,所以隐性采访应尽量做到换位而不越位。
所以,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有良好的动机。如果以寻找“卖点”和“噱头”的目的进行采访,那记者的角色扮演行为势必会造成采访权的滥用,这样获取新闻素材也只能产生负面的传播效应,无法满足受众正常的信息需求。因此,记者必须明确其角色行为是为了收集,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的真实资料,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媒体舆论监督的职能。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人们越来越依赖大众媒介所提供的信息。而我国媒介市场还不成熟,存在无序竞争的现象。隐性采访泛滥化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如果不负责任地滥用其手中的权利,那么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也将是新闻媒体的悲哀。但如果能够牢记新闻工作的精神,和相关的道德、法规要求,慎重把握其角色行为,那隐性采访就将会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