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专业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性研发机构是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科研开发基地和重要组成单元。为加强专业性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聚焦研究院确定的技术方向和产业领域,专业性研发机构体系主要通过筛选现有研发机构加盟、共建新的研发机构、为创新团队提供创新创业条件三种方式构建。原则上不重复建设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三条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由河北省境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经申请、遴选后产生,与研究院签署加盟协议,其原有机构性质、隶属关系、投资建设主体和对外法律地位等保持不变。

第四条共建新的专业性研发机构以市、县和各类功能区为主体,引进科研团队和项目落地,与研究院共建新的专业性研发机构,地方政府、功能区和依托单位要给予明确支持政策。

第五条吸纳以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创新团队,依托研究院工作平台和科研设施条件协同支持,发展成研究院的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六条研究院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吸纳,分类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管理服务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二章定位

第七条专业性研发机构立足于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应用技术研发为根本,以持续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为目标,以为企业开展合同科研和技术转移为重点,建成专业技术领域集中、特色鲜明、能力突出、支撑强劲的产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引领河北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接受研究院的业务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考核,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开放式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技术研发与服务产业协调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依托单位的科技项目资金及运行经费、企业委托科研、研究院科研资助等多渠道资金。

第九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应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为主,聚集创新和创业人才,开展前沿技术、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储备产业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技术和目标产品。

第十条专业性研发机构优先面向河北境内企业提供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及整套技术解决方案等服务。

第十一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原则上不直接从事规模化的产品生产。可以吸纳社会资本、产业资本联合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

化及商品化。

第三章组建

第十二条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实行预备制,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加盟申请通过审核后,成为专业性研发机构预备成员;经培育并通过审核的预备成员方可成为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加盟专业性研发机构须由河北省境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提出加盟申请,经批准后进入预备期。加盟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明确的发展定位,主要开展相关产业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河北产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有明确的技术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研究院的发展布局。

(三)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创新水平、较强的研究实力,由知名专家领衔,有专有技术和标志性成果。

(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人员结构、专业配置合理。

(五)有完备的研发设施,研发场所相对独立,具备开展高水平研发的条件保障。

(六)有较强的产业服务能力,与河北省产业、企业合作密切,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等能力较强。

(七)有良好的保障和运行机制,依托单位能够为专业性研发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支持。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激励机制

和研发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共建新的研发机构以市、县和各类功能区为主体,与研究院共同遴选引进高端人才团队或成熟项目落户河北,并组建成新的研发机构,进入专业性研发机构预备期。

第十五条对研究院吸纳的、尚不具备成立研发机构的创新团队,可依托研究院工作平台和科研设施条件开展研究开发与服务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组建成研发机构,进入专业性研发机构预备期。

第十六条预备期内的专业性研发机构,可依据自身发展情况,随时向研究院提出正式加盟申请,经研究院审核通过并报理事会审定后,正式纳入研究院专业性研发机构体系。

预备期满仍未被正式纳入研究院专业性研发机构体系的,研究院视情况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资格,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性研发机构使用研究院统一的文化标识。

第十八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包含预备成员)应定期向研究院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专业性研发机构变更负责人、调整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研究院报告。

第十九条专业性研发机构的科研项目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和转让等科技活动应在研究院备案,并纳入研究院统计系统。

第二十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取得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须到研究院备案,纳入研究院的知识产权库和科技成果库。

第二十一条专业性研发机构承担研究院组织的重大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研究院享有与投资相应的权益,收益仍用于研究院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业性研发机构应探索建立开放式科技创新组织模式,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研究院制定专业性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考核办法,对专业性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其当年度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其获得研究院科研资助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绩效考核。每三年开展一次。主要考核其最近三年在产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对地方产业发展的贡献,研究和服务能力提升,自主研究开发产出、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等的数量与质量等,考核结果作为其能否继续成为专业性研发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综合绩效考核或有严重违反《章程》和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专业性研发机构,经研究院理事会审定后取消其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