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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深地税发[1998]390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的征管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其他人员。

第三条前条所述的外籍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这些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地税征收机关将以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对外籍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并相应地进行跟踪和分析,有权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额不合理情况的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地税检查机关负责对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以及对未履行扣缴义务(包括扣缴不足)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地税征收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或其征收所)和宝安、龙岗分局的各征收所;“地税检查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检查分局和稽查分局。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五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外籍人员都须在地税征收机关登记建档,此项工作由其雇佣单位统一办理。

深圳市有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在雇佣或解雇外籍人员的当月须填写《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并于次月申报纳税时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如实反映外籍人员的任职、受雇及其变动等情况。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其他外籍人员或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备查:

(一)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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