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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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

【导语】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

阶段。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即以破产案件

的受理为标志。而破产申请的条件的准确设定直

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的保护。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债权人和债务人

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以及破产案件受理的

程序及法律效力。

第一节破产申请

一、概述

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破产申请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

纵观各国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①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①例外的情况是上市公司,《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明确要求上司公司定期公开其财务信息,但是对于众

多中小企业来说,了解其内部状况仍十分困难。

②对此法学界也有争论,详见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而第2条则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自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

的其他材料。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和驳回

普通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的,因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法律不应禁止。然而由于破产程序式集体受偿程序,关乎多方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专一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是否准许申请人基于其个人意思请求撤回申请,由法院依照破产申请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避免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滥用破产申请权。由此可见,破产程序中的个人意思,其自治的范围依从于对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需要。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述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案件的受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受理是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依职权进行的司法行为,而不是主动发起的司法行为;

(二)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的必经程序;

(三)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审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1.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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