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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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函〔2015〕2062号
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业务,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效率,现将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登记上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所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不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本所网站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市场公告发行结果。
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债券登记上市手续。不能按时办理的,承销机构需对逾期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承销机构应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递交登记上市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合规性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三、公司债券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督促发行人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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