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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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公约》 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民诉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国法院对于涉外民事 案件的管辖权限。
直接管辖权: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外国判决被本国法院的承认与执 行
协议管辖权和法定管辖权
法定管辖权又可分为任意性管辖权和专属性管 辖权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概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1、《民诉》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三章规定,如 果根据协议作出的判决在原审国效力已经确定并且 是可执行的,则应当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并且不应受到实质性审查。虽然不是判决,但经排 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同意,或者在 诉讼程序中当庭和解,该和解协议也应当根据公约 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得到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判决仍然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第一,根据被选 择法院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第二,根据被请求国 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协议的能力;第三,未给 被告充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以及通知在被请求国的 被告的方式不符合要求;第四,判决是通过与程序 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第五,承认与执行判决有 违法院地公共政策;第六,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 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不一致;第七,判决与其他国家 作出的可被该被请求国承认的判决不一致。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管辖权概论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 2、国家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各国家的管辖权不是相互排斥的,而经常是并行的 二、司法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刑事诉讼管辖权、行政诉讼管辖权 国家依照法律确定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诉讼,或选择仲裁 选择诉讼的法院(案件的管辖权)
公约中的规定如何实现?
第六节 平行诉讼问题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平行诉讼的概念
平行诉讼(诉讼竞合):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 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 诉讼的现象。
原因:各国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 弊端? 二、平行诉讼的解决 (一)国际条约 欧盟:《布鲁塞尔公约》和《卢加诺公约》 美洲:《 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
民诉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国内合同,不涉外)
三、对当事人选择权的限制 1、实际联系原则 2、专属管辖优先原则 3、书面形式要求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专属管辖的效力 专属管辖权的案件,排除外国法院(包
括港澳台)的法定管辖,也排除协议管辖 但不排除仲裁
案例一、航空运输公约p257 华沙公约:四个管辖法院 蒙特利尔公约:五个管辖法院(增加原告住所
地法院称“第五管辖权”---客运中乘客受到 人身伤亡) 二、铁路协定 三、油污公约
民诉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海诉第7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
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 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 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 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 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 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 2、最高院的关于适用民诉的意见 3、 199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二、一般地域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诉第22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权
1、合同纠纷 2、物权纠纷 3、侵权赔偿纠纷 4、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5、身份关系的诉讼 6、对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7、申请海事强制令程序 8、海事证据保全 9、公示催告程序 10、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四、推定协议管辖(无抗辩应诉管辖) 民诉243条
五、协议管辖权与客观管辖权的关系 协议管辖权:排他管辖权和非排他管辖权
案例:菱信租赁国际公司案p345
六、当事人拒绝应诉对协议管辖选择权的影响
案例:p376, 视为放弃了管辖权的异议,承认受案法院 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当事人选择的“或仲裁或诉讼”条款的效 力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民诉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国法院对于涉外民事 案件的管辖权限。
直接管辖权: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外国判决被本国法院的承认与执 行
协议管辖权和法定管辖权
法定管辖权又可分为任意性管辖权和专属性管 辖权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概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1、《民诉》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三章规定,如 果根据协议作出的判决在原审国效力已经确定并且 是可执行的,则应当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并且不应受到实质性审查。虽然不是判决,但经排 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同意,或者在 诉讼程序中当庭和解,该和解协议也应当根据公约 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得到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形下 判决仍然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第一,根据被选 择法院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第二,根据被请求国 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协议的能力;第三,未给 被告充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以及通知在被请求国的 被告的方式不符合要求;第四,判决是通过与程序 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第五,承认与执行判决有 违法院地公共政策;第六,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 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不一致;第七,判决与其他国家 作出的可被该被请求国承认的判决不一致。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管辖权概论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行政管辖权 2、国家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各国家的管辖权不是相互排斥的,而经常是并行的 二、司法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刑事诉讼管辖权、行政诉讼管辖权 国家依照法律确定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诉讼,或选择仲裁 选择诉讼的法院(案件的管辖权)
公约中的规定如何实现?
第六节 平行诉讼问题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平行诉讼的概念
平行诉讼(诉讼竞合):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 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 诉讼的现象。
原因:各国都有管辖权、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 弊端? 二、平行诉讼的解决 (一)国际条约 欧盟:《布鲁塞尔公约》和《卢加诺公约》 美洲:《 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
民诉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辖的规定。”(国内合同,不涉外)
三、对当事人选择权的限制 1、实际联系原则 2、专属管辖优先原则 3、书面形式要求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专属管辖的效力 专属管辖权的案件,排除外国法院(包
括港澳台)的法定管辖,也排除协议管辖 但不排除仲裁
案例一、航空运输公约p257 华沙公约:四个管辖法院 蒙特利尔公约:五个管辖法院(增加原告住所
地法院称“第五管辖权”---客运中乘客受到 人身伤亡) 二、铁路协定 三、油污公约
民诉第244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海诉第7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
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 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 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 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 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 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 2、最高院的关于适用民诉的意见 3、 199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二、一般地域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诉第22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权
1、合同纠纷 2、物权纠纷 3、侵权赔偿纠纷 4、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5、身份关系的诉讼 6、对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7、申请海事强制令程序 8、海事证据保全 9、公示催告程序 10、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四、推定协议管辖(无抗辩应诉管辖) 民诉243条
五、协议管辖权与客观管辖权的关系 协议管辖权:排他管辖权和非排他管辖权
案例:菱信租赁国际公司案p345
六、当事人拒绝应诉对协议管辖选择权的影响
案例:p376, 视为放弃了管辖权的异议,承认受案法院 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当事人选择的“或仲裁或诉讼”条款的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