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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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的做好员工招聘、录用等人事工作,公司制定了《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现将部分制度下发,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附:员工招聘制度

人员需求申请表

新进员工任用规定

员工调配规定

员工招聘、录用流程

员工转正流程

员工离职流程

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员工招聘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招聘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3 内容

3.1 招聘计划的提出:

3.1.1 由公司各部门主管提出本部门的用人计划及要求,即填写人员需求表。

3.1.2 公司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公司分管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和部门提出。

3.1.3 人员需求表主要包括不同岗位员工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等。

3.1.4 人员需求表应提前一个月报到向人力资源部。

3.2 招聘准备工作:

3.2.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交回的人员需求表进行汇总审核,上报人事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确定所需招聘人员。

3.2.2 确定企业发展过程中员工的变化量和必需量。

3.2.3 确定应聘人员的来源:

3.2.4 各种人才市场、劳务市场。

3.2.5 各级人才库、人才招聘洽淡会。

3.2.6 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3.2.7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3.2.8 其他来源。

3.3发布信息及发布日期的确定。

3.4 招聘经费的预算,包括:广告费、差旅费、其它费用——如电话费、文具费等。

3.5 招聘计划的拟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整理汇总的信息,科学预测未来企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招聘计划。上报人事副总审

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3.6 招聘计划的实施

3.6.1

3.7 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3.7.1 新员工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有特殊业绩者,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3.7.2 试用期满不合格者或在试用期内严重违法违章的员工予以辞退。

3.7.3 试用期满,对试用期员工逐条审核岗位描述的执行情况,直接上级出具书面评语决定员工的转正。

3.7.4 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转正手续。

新进员工任用规定

1 目的

为使新进员工对自己的报到、试用、录用及核薪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进员工。

3 内容

3.1 报到:新进员工报到时,需亲笔填具人力资源部的基本资料卡(招聘报名登记表),并缴验身份证件、学历证件、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及近期1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3.2 考核:新进员工不论是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经试用,并由用人单位考核一周,合格者则继续试用,不合格者即予辞退。

3.3 试用与录用

3.3.1 试用期一般定为三个月

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直接进入工作岗位的,其试用期从进公司的第一日算起。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即予辞退。

经岗前培训程序考核合格,继续参加技能培训的员工,需签订《员工外培协议书》。外培考核合格回公司上岗的,其试用期从回公司上岗工作日算起。外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即予辞退。(参照外培协议)

3.3.2 录用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后,经鉴定、评议、考核由其部门主管呈报《试用员工申请录用核定表》。如确认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为尚需延长试用,则酌情延长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调查有不法行为者即予辞退。

3.4 核薪

3.4.1 员工经试用后每月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办理核薪手续,未核薪的新员工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

3.4.2 试用期的第一日,即为核算工资的起始日。

3.4.3 采用薪金保密制,薪金核定后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3.4.4 试用期第一个月内自动离职的员工或由于员工自身原因与其解除合同的员工,均不发放工资。

3.5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3.5.1 试用期第一个月内不允许请假(特殊原因除外)

3.5.2 事假累计达10天者,即予辞退。

3.5.3 病假累计达15天者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予以补足。

3.5.4 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五次者应予辞退。

3.5.5 其他比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3.6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的员工,仅付试用期间的薪金,不另支付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3.7 试用期间的待遇

试用期间薪金据公司工资表标准核支。试用期工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3.8 员工录用后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凡未签约者其薪金仍按试用期计算,并遵守下列原则:

3.8.1 员工录用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生效。

3.8.2 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签订后,服务未满一年,而故意旷工离去,视为自请辞职,并以违背聘雇合同论。

3.9 临时雇用人员另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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