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地调)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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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

程(地调)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调度管理 (1)

第2.1节调度管理任务和职责 (1)

第2.2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

第2.3节调度管理制度 (4)

第2.4节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6)

第2.5节运行方式 (6)

第2.6节检修管理 (8)

第2.7节负荷管理 (11)

第2.8节电能质量管理 (12)

第2.9节经济运行管理 (14)

第2.10节水库调度管理 (15)

第2.11节并网调度管理 (17)

第2.12节新设备投产管理 (18)

第2.13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21)

第2.14节系统稳定管理 (25)

第2.15节高压用户管理 (26)

第2.16节调度自动化管理 (27)

第2.17节电力通信管理 (28)

第2.18节应急预案管理 (30)

第3章调度操作 (30)

第3.1节操作原则 (30)

第3.2节操作制度 (31)

第3.3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33)

第3.4节线路操作 (34)

第3.5节母线操作 (35)

第3.6节变压器操作 (35)

第3.7节消弧线圈操作 (36)

第3.8节合、解环操作 (37)

第3.9节并、解列操作 (38)

第3.10节冲击合闸操作 (38)

第3.11节零起升压操作 (39)

第3.12节融冰操作 (39)

第4章事故处理 (39)

第4.1节一般原则 (39)

第4.2节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处理 (41)

第4.3节线路事故处理 (41)

第4.4节母线事故处理 (42)

第 4.5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43)

第 4.6节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事故处理 (43)

第4.7节振荡事故处理 (44)

第 4.8节地区电力系统与省电力系统解列时频率事故处理 (45)

第 4.9节电压事故处理 (46)

第4.10节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 (47)

附录 (48)

附录1 地调调度员职责 (48)

附录2调度值班制度 (49)

附录3调度交接班制度 (50)

附录4重大事件汇报制度 (51)

附录5变电站无人值班必备条件 (54)

附录6调度术语 (55)

附录7湖南地区电力系统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 (67)

附录8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 (70)

附录9导线、电缆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 (74)

附录10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79)

附录11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和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 (82)

附录12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及注入电力系统谐波电流允许值 (83)

附录13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 (84)

总则

第1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湖南地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是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行使调度权。

第3条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4条从事与地区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5条本规程适用于地区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6条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解释。

第7条

调度管理

第2.1节调度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8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参与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及地区电力市场运作。

第9条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根据湖南省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8.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

9.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和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第10条县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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