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余干青宁涉黑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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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

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自2003年至2006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2007年县城还有近800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为了完成省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年8月4日和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50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110万征地款),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

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

标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

编号: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许公开

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标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血泪请求

编号:X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

事发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

及回复

三、国务院纠风之窗

2010年5月2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

厅助纣为虐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信件编号是:61.。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

上诉材料并非新闻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以上材料均可说明,余干县关口村目前管理混乱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征地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方青宁及关口村其他村干部是因为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协助上级部门工作造成在当地群众影响不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方青宁为首的20多名被告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关口村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余干县扩建新县城,将关口村列入城区规划范围以来(见干发〔2011〕29号文件《中共余干县委、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关口村成为处于县城中心的城中村,与其他成为城中村的八个村同样存在私自买卖土地、大范围新建房屋行为。

非本村村民在关口村建房的就有上千户,大部分建房户都缴纳了管理费,而起诉指控的因收取管理费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只有24起、收取管理费45人,说明收取管理费本身对大多数建房户来说,并非强迫行为。并且,在关口村已经建房的包括县、镇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多名人员。对这种状况,余干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玉亭镇政府对此都持放任态度,这些建房户都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有的已经拿到了房产证。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的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也明确表示,“余干县一些村民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该县有关部门曾查处了18户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这些截止2010年7月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包括在关口村的交易行为。

同时据我们询问当事人方维了解到,目前在县政府专门设立了二违办集中处理村民建房手续,其中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部门集中办公、收费,还有800多户已经办好了所有建房手续、缴纳了所有税费的建房户在二违办等待下发房产证。因此,关口村土地买卖行为猖獗,村民利益受损,并非出自方青宁等黑恶势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是因为余干县政府、各部门的许可、批准、同意与违法行政,其中包括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现的玉亭镇亲自参与土地交易与建房销售的朱某某、在每份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的周某某。

在以上背景下,辩护人认为,根据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本案中许多证人因上述利益关系、矛盾的存在,其对方青宁等村干部抱有敌视心理(例如,因解放村小组征地而多次上访、举报、投诉的王早福、王松茂、张淑冰、等人,其中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回复”中,明确写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这起暴力阻工事件是关口村村民王早福、章海保等人组织策划的。2007年12月1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批准逮捕章海保、王早福、王松茂、赵干德、李本年、艾增卫等6人。其中,章海保已于200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王松茂、赵干德2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王早福、李本年、艾增卫等3人在逃。”或者为了摆脱其自身责任(包括朱某某、周某某、汤军智等人),其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不具有客观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于本案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且本案所有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所有未经法庭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都不应当采纳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庭审中,24位被告人中有20位都指出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或诱供,致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庭审时的供述大部分相矛盾,有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竟然存在语句叙述结构、用词90%雷同的情况。任何人都有理由怀疑,公诉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存在真实性、合法性之疑问。

并且,公诉方在采纳相关人员笔录作为本案证据时,断章取义,例如:

卷7第被告人方维的笔录中1,68~169页,提问“你父亲方青宁为何让你母亲李荣花去舒永先建房的工地去?”答::“在我家里,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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