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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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

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

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

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荐。

第十二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二)从事肉类产、加、存、销、研及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公证诚信,负责务实;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专家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部门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召开储备肉承储资质专家鉴定会,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鉴定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视频材料实行鉴定打分制。活畜储备资质鉴定的重点是:企业规模(基础母畜数量、活畜常年存栏量和育肥畜数量)、生产和消毒设施、兽医室和药房、病畜隔离室、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内容。必要时,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定。

第十五条鉴审结论分为合格(A级、B级)、不合格。80分以上(不含80分)为合格A级,60一80分为合格B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鉴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十七条储备冻肉冷库的申报、资质鉴定参照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

本原则为:

(一)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优先安排规模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交通便利的养殖场;

(二)优先安排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的承储企业;

(三)生猪储备重点安排在生猪主产区及大中城市主销区附近;

(四)牛、羊储备重点安排在牛羊主产区。

第十九条储备肉冻肉储备库点布局及入储计划安排的基本

原则为:

(一)优先安排中央直属储备冷库;

(二)从符合《冷库资质条件》的社会冷库中优先安排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的冷库;

(三)冻猪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及部分主产区;

(四)冻牛羊肉储备重点安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二十条储备肉入储计划管理程序:

(一)华商中心根据入储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需要,提出储

备肉入储计划初步意见;

(二)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华商中心提出的储备肉入储

计划进行研究,结合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华

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

(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召开司务会,对储备计划集体

讨论,民主决策;

(四)将经司务会批准的入储计划,报部领导审核;

(五)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将入储计划会签财政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以联合发文形式下发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专员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华商中心、鉴定中心和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储备冻肉加工入库实行招标采购、送货到库或

以商务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储备冻肉招标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并在邀标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上限价为最高限价,参照招标日前一周(或前一旬)储备库所在地(市、县)农贸市场相应品种的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招标采购的具体操作,以邀标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加工企业参加竞价采购。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华商中心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原则对企业逐一评议,并确定各标段的中标企业。

第二十六条储备肉加工入库招标采购的评标原则:1.企业报价低于采购上限价为有效报价;高于采购上限价(含)的企业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置。2.同等条件下,企业报价低者优先。3.单个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招标总量的1/3。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入储计划执行情况及市场调控需要,对储备肉年度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在栏(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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