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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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核心价值

一、建立完善的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必要性

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在司法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促使个案裁判者频频于社会不法行为多发时不断片面加大处罚力度,造成个案违法者所遭受的严厉法律制裁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失衡,违背法制公平的要求。如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依据临时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某类犯罪案件采取从重或顶格量刑的做法,往往导致同类案件前后明显不同判的情形。显然,重刑主义的做法伤及个案裁处结果的公平,影响司法活动的公信度。而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抑制重刑主义,实现罪、责、刑相统一,故在刑事司法领域建立完善的非刑罚处罚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二、非刑罚处罚制度价值的不同认知的比较分析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对刑罚手段的有益补充。从不同的视角审视非刑罚处罚制度的价值,会对其核心价值有深刻认识。

(一) 当前关于非刑罚处罚制度价值的代表性认知

1. 非刑罚处罚措施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有着明显优势。首先,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罪人对染缸效应和标签效应的免疫力。其次,可较为高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消除未成年犯罪人对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最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监狱机构面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收监人员的压力,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率。

2. 非刑罚处罚制度体现了社会保护理论与目的刑主义的价值诉求。社会保护理论是非刑罚处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为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发展注入活力。社会保护理论对社会公益保护诉求显著突出的关注,主张刑罚的核心功能在于教育违法者和使违法者重新社会化以满足社会保护的要求。这既符合法的社会性的要求,也比通常的追求惩罚犯罪、安慰受害者心灵、预防犯罪再发更有积极意义。此外,目的刑主义的刑法思想也是非刑罚处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该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刑罚替代措施,进而衍生出限制刑罚适用范围的非刑罚处理理论和非刑罚处罚制度体系。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个别主义为原则,藉由斟酌罪犯的个别情况来确定相应种类和量度的刑罚,既能实现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又能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

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这都反映了目的刑主义的刑罚思想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求。

3. 非刑罚处罚制度体现综合治理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预防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并不是有名刑种,性质上为刑罚的必要的补充性或替代性措施,为司法机关裁处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而且是一种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综合性处罚措施,并成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但其在本质上同样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而且,它也是党的综合治理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打击犯罪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而该项刑事司法政策则是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国内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4. 非刑罚处罚制度是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标志。在法治环境良好的一国范围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有限融合趋势也日趋明显,一个重要方面即为公法的司法化(主要是刑法的民法化),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均不断呈现出有限非刑罚化的趋势。它是民法的人文精神在刑法发展中被逐渐认同、公民权利得到国家尊重之必然结果,彰显刑法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体现尊重人权的价值内涵。这种趋势促使非刑罚处罚制度除了具备代替刑罚处罚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功能外,体现刑法借鉴民法等私法所反应的人文精神。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法制文化更加文明,文化国必将取代现在的法治国,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必将成为主要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5. 非刑罚处罚制度可以恢复被害人受损害的利益、实现个案公正。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罚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损的法益。对于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则以恢复受损害的合法利益为最大关切,这比报应、预防犯罪更为重要。因此,刑罚目的体系具备相当的综合性,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充满妥协性。而且,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个案中各方主体不尽一致的多种正当利益,具体刑罚措施的确定也应当预留一定的灵活机制,得让法官根据个案实情运用自由裁量给予公正的裁处。而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利益恢复应当在刑罚目的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非刑罚处罚制度的存在为法官行使上述自由裁量权,恢复被害人合法利益,保障个案实质公正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6. 非刑罚处罚制度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效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由竞争需要规则的保障和维护,自由竞争和规则设计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如何通过规则设计维护和保障自由竞争,同时如何通过自由竞争的实现程度检验市场规则的效率性。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例外。故放宽各种没有充分必要性的限制和约束规则,特别是过于严厉的刑事规则,如过去曾将无害的商事居间行为视为投机倒把犯罪给予重责的规定等,十分有利于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

7. 非刑罚处罚可以实现刑法实施的经济效率原则。刑法的实施需要大量

的成本,也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犯罪不能彻底消灭、不能禁绝,在特定历史阶段会存在犯罪多发的情况下,如何用有限的刑罚资源对待犯罪显然是个大问题。而采用非刑罚处罚制度中的暂缓起诉、缓刑等非监禁处罚措施、民事赔偿协商制度、社区服务或特定公益劳动等,可以降低国家在实施刑法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恢复被害人受损害的利益,增加社会财富或社会福利,这些都符合刑法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效率原则。

8. 非刑罚处罚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经济犯罪多为法定犯,其反社会性是法定的,其应受处罚性是建立在禁止恶而非自体恶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违法行为复杂交织,市场主体准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很大的难度,于是存在大量的违反民商事法律或市场监管类的行政法规的行为成为一种必然的常态。这种违法性的恶是否达到了须受刑法规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既受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情况的影响,更受到上述违法性的恶能否与前述特定的社会情况、经济情况相适应所决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制度设计可以防止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重刑主义给予市场主体不公正的处遇,还可以控制经济犯罪的违法成本,解决法定犯制刑中存在的社会责任、个人责任失衡问题。具体讲,针对市场主体不当的、过分的牟利动机下实施的违法行为,通过设定高额罚款(惩罚性赔偿制度)、执业禁止等措施,在增加违法成本的同时,消灭其再次攫取非法利润的可能性;通过社区矫正、教养处分、资格处罚、道德教育处罚、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等新型制裁手段进行有效教育矫正,促其尽早重新融入社会,合法经营。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伸张个案实质正义、教育违法者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能够减少司法机关负担,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9. 非刑罚处罚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衔接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非刑罚处罚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了轻微犯罪、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及一般违法行为。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制度设计中,针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裁决或司法建议的形式,适用适当的民事处罚措施或行政处罚(处分)措施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避免重刑主义下的轻刑畸重判处的情形。在此基础上,非刑罚处罚措施与民事责任措施、行政处罚(或处分) 措施有机协调统一,构筑成一个公正的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严密络。这种络在纵向上依轻重级别可分为三个层次,民事责任(救济/ 制裁) 措施、行政(处罚/ 处分) 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刑罚。由此可知,非刑罚化是基于改变我国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刑罚现代化的改革要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二) 当前关于非刑罚处罚制度价值的代表性认知的不足之处

1. 没有从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层面去认识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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