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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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
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
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第七条规划中已取消的现状城市道路或公共人行通道在被新建城市道路和公共人行通道取代前,不得封闭、取消和降低原使用功能。
第八条对于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性设施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红线内。
对于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国土拟用地范围线所涉及的,详细规划中单独编号的公共
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经办过程中。
第九条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限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分局负责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的用地范围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和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一致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大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且与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一致、与已经办理的规划许可不矛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办理,但总建设规模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函规定的建设规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图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小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附图中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函询国土部门后办理。
第十条各类规划控制线应当标明具体名称,其图面表达方式须符合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范围线由分局负责制作,其他规划控制线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制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公告函中明确划定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7〕13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规程》的通知(渝规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红线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闭合界线。
2、规划范围线
规划范围线是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划定的,反映建设项目用地周边一定范围的规划情况的示意线。
3、规划道路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控制线,一般包括道路中心线、路缘石边线及规划道路控制边线等。
4、城市绿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各类规划绿地控制范围的控制界线。
5、城市黄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规划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各类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6、城市蓝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防护用地控制界线。
7、城市紫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的控制界线。
8、其他规划控制线
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诸如建筑限高控制线、景观视线通廊控制线、保留现状建(构)筑的外轮廓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分界线等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界线。
9、零星用地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低于《技术规定》中确定的最小建设用地面积,或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临城市道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10、国土拟用地范围线
国土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拟用土地范围(包括国土权属范围、拟公告用地范围、拟储备用地范围等)的界线。
附件:规划控制线制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