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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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 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 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美元, 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 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 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 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 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 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 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 信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 负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 贸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 超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 给我外贸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货款两空。
第六章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 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 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 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 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 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
三、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 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 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 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 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 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 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 下的款项。”
第二个文件是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 提到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用 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或其他 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 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 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 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 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 定。
第三节 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 诈骗。卖方出运后遭遇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无 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偿付;另有一种是利用信用 证虚假购买,骗取卖方的保证金或采购款。
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 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 虚假船公司等。
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 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 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 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 的真实性。 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 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子骗取货 款。
【案例分析】我方外贸公司在接受用户委托的时 候对该商品并不熟悉,也没有严格地审核国外出 口商的资信,这个诈骗案在香港的不法商人以垃 圾作为货物装船交货时,现场的装卸工人已经发 现货物实际重量与有关单据严重不符,提出怀疑, 但是负责装卸的人员未引起警惕和重视。在货到 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是垃圾,该案已明显构成 严重的诈骗犯罪,应涉刑事管辖,这时再与客户 协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是应该采取司法措施, 申请止付令,并将香港的不法商人绳之以法。
[案例分析]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 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 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 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 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 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 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 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 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 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 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
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 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 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 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是英国1921 年Urguhart Lindsay Co.诉Easter Bank Ltd 案和美国1925年Maurice O’Meara Co 诉 National Park Bank案 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 程碑意义的判例。有关新闻纸交易,法院就是 根据这一独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
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进 口塑料原料变塑料垃圾 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 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 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 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 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 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 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 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 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 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