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资产评估章程(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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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设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JSAS)。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立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管理我省注册评估师行业,提升行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
3、办理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撤消中的相关事宜,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4、贯彻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6、组织和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
7、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的报名、培训、考试工作。
8、宣传注册评估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社会广泛支持。
9、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10、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
11、受理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12、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
13、负责对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
14、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15、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
本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