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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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历年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
•二、应税收入的认定;
•三、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增值额和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申报及缴纳。
•本章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的确定,纳税人的界定,应税收入种类,增值额确定,税率选择与运用,应纳税额计算,优惠政策等。
•难点问题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新建房地产转让与存量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及税额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等。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特点:P171
①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②不论经济性质;
③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④不论部门。都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征税范围的界定P172-173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P172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P172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如出租)也不征。
•标准之三: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P173
•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此为标准,对以下具体情况作如下判定:P173-174(注意客观题型)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2)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3)非公益性赠予征税。•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内不征税;(1)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
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9、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11、国家收回房地产权不征。
12、市政搬迁不征。
•二、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定P176-178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形式看,包括: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P177-178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有以下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P177
•包括两方面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P177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P177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实施细则》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即:P177-178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即(150+25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
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40万元,即(150+250)×10%,超限额部分的费用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扣除的具体比例(5%以内或10%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三,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P178
•它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问题: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
0.5‰贴花)。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例如:支付的地价款为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50万元,加计扣除费用为80万元,即(150+120)×20%
•注意:即使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与投入就对外转让,也不允许扣除20%的加计费用。举例如下:•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设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建此住宅支付的地价款100万元(其中含有关手续费3万元),开发成本30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准确分摊。该省政府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为10%,计算上述业务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解:1、实现收入总额:1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支付地价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