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资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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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业务约定书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方、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委托目的
受市国资委委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标准,核查并确认家市属国资企业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业务范围
标的A: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5.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
8.上海电缆研究所;
9.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18.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21.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22.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申康投资有限公司;
24.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25.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26.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10.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13.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16.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7.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27.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8.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9.上海报业集团;
30.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31.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32.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
33.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34.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B:
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5.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1.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化工研究院;
19.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2.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督促业务范围内的企业集团及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提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进行核
查,发表核查意见。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本次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核查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名单梳理工作,以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核查证据,为核查、梳理工作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核查报告中指明对所发现的企业集团提交的名单中的错误,并在核查报告中指明企业集团未按乙方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安排和开展核查、梳理工作,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的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在9月15日前,按甲方提供的格式等要求完成梳理并形成前述企业投资的、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要求应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参股企业名单。
(2)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所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安全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援引或向外部披露,
且不得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参与对市属国资系统企业核查、梳理以及后续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的所有人员应为乙方的员工,不得聘用或者利用任何第三方人员。
(4)乙方应按照约定完成甲方本次委托的业务任务。
四、业务收费
1、本次业务收费人民币(大写):元。
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成立之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的50%,另50%在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本次委托业务工作,出具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的核查报告和形成参股企业名单,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规定后支付。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相应调整本约定书所述的业务费用。
五、报告出具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类型,在约定时间内出具家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名单核查报告,以及前述企业的参股企业名单。
2、乙方按照甲方的相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甲方。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各方履行完毕本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