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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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 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 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合同、
技术合同
2.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book P86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五、合同法的概念和渊源
1.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渊源: book P87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
4.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例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 1970 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 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 .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 . 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 : 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 1 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
例如: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悬赏和商业广告不同,而且商业广告也因而广告的内容不同而区分为要约邀请和要约两种的。如:广告的内容很明确,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如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这样的广告就是要约了,只要看到广告的人,按上述内容,支付价款,即为承诺
又如:广告的内容是很模糊的,只是说有质优价廉的产品,先到先得,这种就是要约邀请了。悬赏广告之所以是要约,因为悬赏广告的内容必然是明确的,都是针对很明确的一件事,要求别人的帮助,并明确表示会给与什么样的报酬,所以符合要约的条件
6.要约的约束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
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
B.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
a 在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要约人.
7.要约的消灭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
(2)要约因撤回而终止.
(3)要约因撤销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