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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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从湖北省交管局获悉,本月6日至15日,湖北交警将联合安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第四波——整治校车。重点整治校车无牌、无证、无资质,以及“黑校车”等问题。

9月1日起,《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消除违法状态的一律不得放行。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通报,我省有5辆校车逾期未报废,348辆校车逾期未年检,13家单位所属校车存在3起以上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上门检查,共同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接受处理;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认真排查校车行驶路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制定治理计划,逐一落实责任,明确治理时限;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及时调整校车通行线路。

省交管局将采取异地用警等方式,组建执法小分队,组织跨区交叉检查,统一时间开展校车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整治统一行动取得效果。

行动期间,交管部门将开展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及时查证群众举报的“黑校车”、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交管部门将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坚持“零容忍”、实行“高压线”。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并依法处罚;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责令恢复原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并将经营者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将民生重要内容之一的教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车安全,2015年7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迈上了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关注教育,将其更好地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推进,部分地区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加大,学生上下学路途遥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加之农村道路条件较差,绝大多数家长不能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风险加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问题。2010年,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施行,在规范各地校车运行管理、预防乘车学生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领导、风险防范、管理模式、典型示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公共交通等其他渠道上下学人数124.15万人,乘坐校车上下学人数23.69万人。但校车安全管理在惠及学生得到社会赞誉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务院2012年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对校车安全的服务对象、工作内涵、工作机制、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明确规定,同时对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提出了要求。二是一些地区对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导致工作监管不到位,多部门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没有形成。三是校车运营经费不足,运营面临窘境。由于校车服务所需经费分担方案和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未建立,各地多采取校车运营经费从乘坐学生中收支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补贴的方式,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财政难以弥补,超员超速等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四是农村路网较窄,校车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根据国家条例规定,尽快制定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校车服务的原则;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校车安全管理的扶持政策;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明

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校车服务的原则。一是尽量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积极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入学方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三是校车服务作为兜底性公益事业。对采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仍难以保障入学的,提供校车服务。《办法》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关于校车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保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三是规定不断规范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各类举报。《办法》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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