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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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中显示。
3。涨跌幅限制为10%。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
为10%。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 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谴责三次将退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 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 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 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 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 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 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 壳方式恢复上市。
1。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后,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
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
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
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2。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28日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 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 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连续亏损;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净资产 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 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 院宣告公司破产;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连续20个 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 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1。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 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 上市。
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 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 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予以缩短。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
股票将终止上市。
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 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触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100万股的退市条件的,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则直
接终止上市。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创业板目前采用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相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 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即“*ST”制度。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 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 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的保 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
1。交易期间为3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
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
2。交易行情实行另板揭示。为了方便投资者对退市公司股票进
行识别和风险揭示,设立专门的“退市整理板”,对进入退市整理期
的公司股票进行集中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
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的退
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
市风险。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 立“退市整理板”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 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 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 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 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关交易制度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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