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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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03
【正文】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警务科、后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掌本总队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本总队设六队,各队均冠以队次,分掌其应办事项。
第 4 条
警务科职掌如下:
一勤务法令规章之拟订与执行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机动勤务与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交通业务与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九逃犯之协缉事项。
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一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二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
一三电讯 (含信号) 业务处理与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他警务工作事项。第 5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装备之补充、汰换及保养检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二车辆之购置、报废、汰换、保养及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警用专业装备及一般财物之采购及验收事项。
六财产之帐册登记与盘点、清查及管理事项。
七办公厅舍、员警宿舍之营缮、租赁、分配、布置及管理事项。
八技工、工友之雇用、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采购与集会、办公处所及水电管理事项。
一○各项物品之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一二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一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一四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一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一六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七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八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与推展事项。
一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提存、汇贷及簿籍登记事项。二○员工薪津清册之编造及领发事项。
二一本总队印信之盖用及典守。
二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6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办理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审查办理事项。
四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各项专案重大演习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违反勤务、业务纪律及警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维护员警风纪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本总队及所属各队营缮工程与购制变卖财物之监标及监验会办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特种警卫勤务之规划、协调联系、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员警常年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五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遴选及审核事项。
一六员警心理辅导谘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督察、政风业务及员警教育训练事项。
第 7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社会情报谘询布置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三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四侦防工作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五保防业务之公文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8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掌握、通报、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治安预警情报之报告及命令传达事项。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难、灾害之通报、报告、指挥抢救调度或请求支援警力事项。四组合警力勤务之规划提报、指挥、管制、调度及督导事项。
五相关单位之通报、联络及协调事项。
六各项定期会报资料整理分发及各级开设事项。
七电脑资料输入、建档、查询及资讯传播之通报事项。
八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及指挥事项。
一○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