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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2016年7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6修订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修订版)
(共81项)
行政权力
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和标

备注
其他类129018 社会化环境
监测机构审
核备案
省环保

监测处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
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
政办〔2009〕30号)
企业、社会组

视情
况而

不收费
其他类129019 各类声环境
功能区的划

省政府污防处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2.《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设区市市、县
(市)人民政

20日不收费
X。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冀环办发〔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断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用,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责任。

各地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协调联动各职责部门,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办〔2008〕2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检查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测口规范化、监测站房建设与设备安装情况,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要落实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都要对每台套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完整的有效性审核档案。

对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总分析整理,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务于10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合格标志。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管理需要,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应用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使通过审核的数据在总量减排核定、排污收费核定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在核定、汇总辖区内当年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水量)后,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要加强培训。

各地要根据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报名接受环保部举办的培训班的学习,每个企业至少有一人取得培训合格证。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二、备案条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备案单位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报备单位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时限(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于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备案。

(三)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交材料(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封面及相关要求和说明见附件1);(二)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文件(附件2);(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表(见附件3,4);(四)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5);(五)专项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6,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时提交);(六)现场处置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7,有现场处置预案时提交);(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8);五、备案程序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0);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一)形成一支水环境科技创新团队(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平台(三)环境科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四)环境保护科研水平跨越式提升(五)环境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六)环保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二、“十二五”环境形势与科技需求(一)当前环境形势及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1)污染减排压力仍然很大(2)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任重道远(3)环境质量整体不容乐观(4)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5)环境安全仍存隐患(6)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滞后(7)农村环境问题日趋突出(8)环保产业需求不断加大(二)“十二五”期间科技需求(1)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科技保障(2)大气环境联防联控依靠环境科技创新和提升(3)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危害问题需要深入系统研究(4)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亟待进一步发展与集成(5)农村环境保护亟待环境科技引领(6)增强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必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7)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8)科技队伍素质需要大幅度提升三、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二)指导思想(三)基本原则(四)总体目标四、主要任务(一)重点研究领域(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2)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关键技术(3)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领域(4)近岸海域水质保障技术创新与集成一(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6)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污染防治(7)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8)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保障技术研究(9)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10)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1)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技术和方法研究(二)环境科技能力建设(1)科技创新能力建设(2)科技吸纳能力建设(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五、重点项目与投资估算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环境科技管理(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三)公众监督和参与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为环境科技“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报《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沿现状建设大街布置,起点为西古城站,终点为嘉华站,沿途经过规划的西古城长途客运站、长安公园、北国商城、新世隆超市、新石家庄火车站等客流集散点,线路长16.00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15座车站,平均站间距1.09公里。

北国商城站东北角设1、2号线的联络线,里程长332.97米。

项目总投资12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82亿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河北省水务集团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石津小运河。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运营期列车通行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物产生影响较小;噪声较现状增加值较小,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对地表水环境无直接影响;不改变地下水流场,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对石津干渠水质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2014年12月3日我厅受理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

12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冀环[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2003]15号二OO三年八月六日)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审批权限、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降级审批,凡越权批复和降级评价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

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问题严重的要上收其审批权利。

二、加强对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强化废水回用、节水等措施。

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审批大耗水量的建设项目。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势,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通过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时分析投资动向,为产业的结构调整、民间投资导向、政府投资决策当好参谋。

今后,每季度末,各市要将分析结果向省环保局报告一次,并形成制度(有关统计培训工作另行安排)。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不断强化“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当地环保部门必须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

凡不履行检查职责或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2000年底以前投入生产并通过“一控双达标”验收的各类工业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并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1•【字号】冀环评函〔2018〕1216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环保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能出能进”原则,对现有的省环保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选专家库的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练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外地出差审查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二、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1.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3.对同一个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专家职责;4.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四)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五)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下载(密码8780216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冀环办〔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冀环办〔2015〕19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环保局,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幼儿的环境教育,按照省环保厅、省教育厅《关于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的通知》 (冀环办〔2014〕113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对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考核和审定,并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情况由各设区市环保、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的考核和审定,决定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等41所学校“河北省绿色学校”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建文等44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环保局薛骁等20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情况按照《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从复查情况看,大部分学校在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称号后能够不断提高,突出学校和地区特色,在环境教育的课堂渗透、环保活动的开展、校本课程的开发、教育成果和校园环境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成效显著;有一大批教师通过组织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深入老师和同学们心中,固化成师生的行为习惯。

同时,在复查中还发现,少数主管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个别地方甚至未能将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精神、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学校,影响了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工作认识浅尝则止,在命名后停滞不前,不管不问不深入,甚至不开展任何旨在提高创建水平的活动;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领会不深,课堂渗透不够深入、课外活动效果不明显、校园环境文化氛围不浓、档案资料不齐全等。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
市 环 保 局 组 织 检 查 、 验 收 。 达 到 整 改 要 求 的 , 由设 区市 环保 局 向省环 保 局 提 出解 除挂 牌督 办意 见。 省 环保 局根 据 设 区市环 保 局 提 交 的验 收
的建 设项 目环境 影 响评 价 文件 。
(四 )对 无 正 当理 由未 实 施 或 未按 期 完 成 国家 确 定 的燃 煤 电厂 二氧 化 硫 污 染 防治 项
二 、挂牌督 办 的适 用 范 围: 。 ( )群 众 反 映强 烈、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环 一 境 污染和 生 态破 坏 问题 ; ( ) 设 项 目严 重违 反环保 法律 法 规 问 二 建
法 排 污 行 为 ,促 进 污染 减 排 工作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规 定 ,就 省 级环 境 保 护挂 牌 督 办和 区域 ( 域 )限批 有 关 工作 ,制 定 流
本 办 法。
水 体 污染 严 重 ,对 下 游环 境 敏 感 水 域 、人 口
密集 区 已造 成 严 重 威 胁 或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 暂 停 审批 直 接 或 间接 向该 流 域 排 放 污 水 量 大
( )对 不按 法定 条 件 、程 序 和 分 级 审 六 批 权 限审 批 环 评 文 件 ,不 依 法 验 收 ,或者 因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致使 环 评 、 “ 同时 ”执 行 三 率低 的地 区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期 间暂停 审批 该 区域 内除污染 治理项 目以外的建设 项 目。 ( )对 超 过 总 量控 制 方案 确 定 的污 染 七
( )基 层政 府 出台有 悖于环 保 法律 法规 六
的 “ 土政策 ” 问题 。 三 、 区域 ( 流域 )限批 的适用 范 围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报《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河北宝利汇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迁安市徐家沟铁矿地下开采项目位于迁安市彭店子乡徐家沟村。

矿区面积1.6003平方公里,设计采出矿石储量4320万吨,开采矿石原矿规模为180万吨/年,采出矿石平均品位TFe26.16%、mFe24.53%,服务年限为24年。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Ⅰ号矿体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X 号矿体采用点柱式上向分层充填采矿法。

建设干选系统1套,年处理铁矿石180万吨,年产精矿155.45万吨。

项目设置1个主副井工业场地,新建1座主井、1座副井、1座南风井和1座北风井。

项目总投资799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9.26万元。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函[2014]276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迁安市城乡规划局、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该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矿井涌水不能综合利用部分通过管道送至河北京东管业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工序补水,矿井水和淋溶废水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爆破振动不会对村庄居民日常生活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实施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水土流失可得到有效控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除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除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除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冀环评函〔2018〕1568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除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冀环评函〔2018〕1568号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对我区涉水建设项目限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整改落实情况因石家庄市栾城区河北铬盐化工有限公司历史遗留铬渣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处置任务,我厅于2017年8月27日向栾城区政府下达《关于对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函》(冀环评函)〔2017〕868号)。

经石家庄市政府、栾城区政府多方努力,目前,该公司历史遗留铬渣最终得到妥善处置。

经石家庄市环保局组织核查验收,确定该公司遗留铬渣已完成处置任务,未发现非法处置以及二次污染等问题。

二、现场核查结果2018年8月20日,我厅组织人员到该公司对遗留铬渣处置现场情况进行了核查。

厂区铬渣库房内,之前堆存的遗留铬渣和厂区空地堆存的解毒后的铬渣,已全部清运完毕。

厂区内产生铬渣的厂房、存放铬渣的库房、及其机器设备已经拆除。

三、解除限批意见栾城区内仅洨河一条过境河流,区域内无监测断面,栾城区下游赵县设大石桥断面,该断面1-7月平均水质达到了2018考核目标要求(氨氮≤65mg/L,其他指标为Ⅴ类),且无恶化现象。

鉴于此,同意解除石家庄市栾城区涉水项目区域限批,自即日起,恢复有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批办程序。

四、后续监管要求请继续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切实做好区域内环境监管工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9月3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现将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对照《指南》,规范调整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对于此前已经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县(市、区),要对照《指南》进行自查,凡是禁养区区域划定、申报程序、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尽快由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完善禁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划定调整、申报和公布工作。

2、联合审核,科学规范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省级、市级环保和农牧部门要成立联合审核工作组织。

由环保部门牵头,邀请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业内专家组成技术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划定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评价和审核,确保禁养区划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摸清底数,依法整治各地环保和农牧部门要积极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水办转发的《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禁养区内需搬迁和关闭养殖场的整治工作。

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3•【文号】环办函[2009]777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777号)各有关上市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是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环境保护水平。

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环保承诺,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现决定对2007-2008年通过我部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开展环保后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对照本公司在环保核查期间承诺的环保整改计划和我部提出的环保整改要求,认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整改完成的问题,请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未按期完成的整改要求,请说明原因和实施进度。

二、请各公司先行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三、我部将对上市公司组织现场抽查和检查,并适时公布后督查结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陈洪波电话:66556089,66556277,66556244(传真)邮箱:***********.cn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附件:后督查上市公司名单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后督查上市公司名单<table class="fx_tb" cellSpacing=1 border=1 cellPadding=3FCK__ShowTableBorders2" width=775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总部所在地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2号1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1号2公司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5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4 层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8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9层9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B座10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7层11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国兴家园4号楼1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黄寺大街1号1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16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17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 座西区18 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1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21、22层20 天津信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区华山路26号2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 号22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3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号2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25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2号司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26公司2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大茂口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28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2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司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30司3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1228 号嘉利大厦 33 32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楼33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813号宝山宾馆34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四川中路63号3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逸仙路768号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朱码镇化工路1号36公司37 南京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188号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38司39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018号40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镇山东路41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城头巷128号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浙江省杭州市临安锦城42公司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43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工业区司4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45浙江省嘉兴市东方路禾欣工业园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46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4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有限公司48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永椒路8号49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12号康乐大厦50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三期51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枫路6号5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白马山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53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6号中银大厦27层公司5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紫金大厦厦门金达威维生素股份有限55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新昌路35号公司5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57 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路杨家山5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岛啤酒大厦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西首晨鸣工业园59公司60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化工工业园61 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诸城市棉织街7号62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路11号63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1号6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65河南省登封市中岳街288号公司66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春雷南路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67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风南路十号司68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69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16号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70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东科技园高科大厦17层公司71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襄樊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河路33号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342号有色大厦A栋11 72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楼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工业区73司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7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丰岗收费站旁公司75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76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8号77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78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北路890号79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道塔牌大厦80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1R2-2片区第1、2座81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82深圳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新中心区兴华路5号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83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3号达升物流大厦8层84 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85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省桂林市金星路一号四川省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锦江时代花园二8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幢18、19F四川省成都市桐梓林北路2号3栋28/29楼3 87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号8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10号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四川省泸州高坝89司90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9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92 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寨北衙路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93云南省大理州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区公司94 云南永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95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阳宗海96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51号高新大厦97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力行新村 3 号祁连山大厦98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开发区张苏滩808号9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100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101 宁夏赛马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冀环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15号)省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经研究决定,以环保专网为基础,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逐步实现全省环保公文处理电子化、传输网络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建设的必要性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是利用计算机与现代网络、信息安全等先进技术,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电子公文安全发送、接收和查询的现代化办公系统,具有经济实用、使用便捷、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等特点,对提高全省环保系统工作效率和电子政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系统传输的内容非涉密的普发文件、会议通知、内部明电、督查通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以及可以在网上传输的其他公文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上报的请示、报告等。

涉密公文禁止使用该网络传输。

三、系统主要组成及功能服务器端:具有电子公文的收发传输、查询、统计、短信提醒、系统管理、电子印章制作等功能。

省厅及11个设区市环保局各部署一套服务器端。

客户端:具有制作版式文件、收发、浏览、打印电子公文等功能。

省市县三级环保局办公室、省厅直属事业单位安装客户端。

四、系统建设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办公室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本系统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办公室为本系统建设的实施单位,各级环境信息中心为本系统建设的技术保障单位。

五、系统传输的网络途径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局利用现有的环保专网进行传输;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之间,已建专网的,利用环保专网进行传输;未建专网的,利用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网络进行传输。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冀环评〔2018〕29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所报《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西石门村北,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2座96平方米步进式烧结机,新建1座23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配套建设燃料地仓、燃料破碎室、配料室、混合机室、制粒机室、成品筛分室等,年产冷烧结矿236.8万吨。

烧结烟气采用活性焦净化后制备焦亚硫酸钠,年产量为4300吨。

工程总投资2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9500万元。

2015年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备案的通知》(邢发改审批备字[2015]9号),并于2016年出具了《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延长备案有效期的函》(邢发改审批函字[2016]37号),同意项目建设备案证有效期延长。

2017年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建设23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项目煤炭用量指标的情况说明》,明确技改工程实施后,煤炭用量不增加。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整改。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的函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的函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冀环评函〔2010〕656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备案的函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报《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收悉。

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和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经研究复函如下:一、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镀锌铁丝项目,2006年2月原河北省环保局以冀环管〔2006〕43号文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年产8000吨热镀锌铁丝生产线和7000吨冷镀锌铁丝生产线各一条。

2008年5月该公司年产7000吨冷镀锌铁丝生产线通过原河北省环保局验收。

由于受市场需求影响,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拟将年产8000吨热镀铁丝生产线改为一条年产7000吨的冷镀铁丝生产线。

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关于定州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情况的说明。

变更后,企业将拥有年产14000吨冷镀锌铁丝生产能力。

原热镀熔锌炉窑、锌锅、铵化槽及相应配套的污染物治理措施不再建设,热镀退火炉和酸洗槽改为冷镀锌生产线使用,同时新建电镀槽、拔丝车间及水洗槽。

其他环保设施依托现有设施不再重复建设,项目总投资、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等均不发生改变。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工程变更内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新建退火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经引风机导入现有的高效湿式脱硫除尘器,采用氢氧化钠碱液脱硫净化处理,净化后废气经现有一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尘、二氧化硫浓度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变更后新增的氯化氢废气通过收集送现有酸雾吸收塔,经水洗涤吸收后由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氯化氢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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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1】42号
关于转发环保部《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定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环保部印发了《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
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须按照《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 号)等
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并对其进行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督促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 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监督考
核,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环办〔2010〕25 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确定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三、对通过有效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没有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通过有效
性审核的污染源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应用于环境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国控污染源 排放量 计算方法 通知
抄送: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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