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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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1】42号

关于转发环保部《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定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环保部印发了《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督促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须按照《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 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并对其进行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督促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 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环办〔2010〕25 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三、对通过有效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没有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结果应用于环境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1]8号)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国控污染源排放量计算方法通知

抄送: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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