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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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出让酒店用地、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工业用地、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四条软件及研发用地基准地价仅适用于政府批准的专业园区内,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自持软件及研发用地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五条居住用途地上层数大于7层(含7层)经规划批准底层作为房屋架空层且不计容部分、建筑物底层廊道、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

第六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出售或转让免收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于土地受让人不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地下建筑物,免收土地出让金,如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时的市场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制定审批细则和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计收并通知缴款)。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九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工业分别评估确定某一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物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各用途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十条容积率修正系数用于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

(一)居住、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2.1.4≤容积率≤

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2222×容积率+1.06666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80

(二)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7478×容积率+3.8739

2.1.4≤容积率≤

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

(三)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教育用地、养老用地

容积率<2.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5×容积率+2

2.0≤容积率<

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

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

2.医疗项目用地

容积率<2.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2.0≤容积率<

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

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

(四)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通用厂房、仓库、物流(运输型)、软件及研发用地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1.5)×40%

2.专用厂房、会展、大型演艺娱乐、体育设施用地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1-容积率)×40%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3.堆场、港口、码头用地

容积率修正系数=1

第十一条 商业楼层修正系数用于商业用途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

第十二条

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用于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

第十三条自持物业修正系数用于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的建筑物的基准地价修正。

二、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

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0.7

第十四条鹭江道修正系数用于位于B1级别范围内属鹭江道东侧100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酒店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1.8

鹭江道修正系数(酒店)=1.5

第十五条轨道修正系数用于轨道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500米以内、以外的宗地)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

轨道修正系数=1.2

第十六条临海临湖修正系数用于居住、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软件及研发等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及其沿岸的道路、公共绿地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2

第十七条临路修正系数用于以道路为界划分的土地区域及级别,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第十八条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用于按不同用途实际使用年限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法定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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