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功能看媒体与司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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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功能看媒体与司法之关系

摘要媒体的社会功能由其本质所决定,媒体的自由主义功能论、集权主义功能论、社会功能论、权力功能论都只把握了媒体社会功能的一部分。媒体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和经济主体,其社会功能的内容多样,但核心仍在于服务社会。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并非对立,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并非天然存在冲突。司法机关是否独立,并不在于媒体的权能或者行为模式,而在于整体宪政框架对司法机关的制度定位,以及司法机关自我法律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媒体功能司法

作者简介:喻晶,重庆广电集团总台。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9-02

近些年来,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媒体学界,都对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给予了大量关注,特别是经过一系列媒体对案件的深入报道,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司法的判决之后,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并由此延伸到对媒体与新闻相关立法问题的讨论。

笔者认为,无论是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是对媒体的行为、权利、责任如何进行立法的问题,从根本而言,都要以对媒体社会功能的基本定位为依据。纵观近代关于媒体功能的理论流变,以及今天媒体的现实功能,能够发现社会以及媒体自身,对媒

体的社会功能的定位,存在一个从理论化、神圣化,慢慢向具体化、现实化转变的过程。我们可以从这种功能定位的变动方向上,分析、把握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媒体社会功能的理论流变

媒体对公众的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现实影响力,使其从诞生之日,就能够跻身于“-社会-媒体-民意-政治-”这一关乎社会整体权力的循环关系之中。因此对于媒体的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并非侧重于对媒体具体社会行为的分析,而是将媒体至于一个宏观的政治思维的框架内,对其社会功能进行分析。

也就是按照政治思想领域的两个方向:自由主义、集权主义,对媒体所应具有的社会功能进行阐释。

(一)集权主义理论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进入现代之前都处于皇权、教权等集权社会之中。所谓集权社会,不仅仅权力属于社会顶层的个别人或者个别人组成的团体,而且,对于“真实”的掌握和对于“正确”的判断,也都垄断在这些集权者手中。集权者对于“事实”的垄断地位,使得媒体所要报道的内容必须来源于集权者,或者得到集权者的认可,才是真实,从而是合法的。

在这种捆绑、共生、隶属关系之下,媒体与司法之间必然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在民众与司法之间围绕司法不公等问题产生对立时,媒体则要么绕开走,要么通过对“事实”的报道进行化解。

(二)自由主义理论

正像媒体的集权主义理论努力让媒体服务于集权主义政治一样,关于媒体的自由主义理论则通过确立、发展新闻自由,让媒体服务于自由主义政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新闻媒体与个人、政府、社会之间关系的论说。

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是服务于社会,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大自由而存在,因此,政府不应当过多的干涉社会主体的自由。对于“事实”和“正确”的掌握和判断,并不天然垄断于政府手中,而应该通过社会主体间尽可能的了解和沟通来实现。因此,媒体首先要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即媒体应该尽量客观、及时的反应客观事实,并避免向大众灌输任何意识或者结论,让大众自己在获得客观信息之后,形成独立的判断。在获得尽量接近客观现实的信息之后,各个社会主体,包括各个党派,都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媒体还要成为“意见的自由市场”。

在这种理论之下,媒体强调了的其主体地位,他更像一个极具包容力的平台,承载着民主自由社会所必须的事实与意见的展示与交流。因此,媒体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媒体具有一种十分抽象的、形式的主体性特征,而这种抽象的、形式的主体性,恰恰是实现其所追求的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前提。

(三)社会责任理论

纯粹的媒体自由主义理论也可以看成是将媒体与现实权力的剥

离,而这种极端的抽象化、形式化也导致媒体与其社会责任的剥离。但媒体本身已经是现实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社会的影响也必然是现实的,因此从上世纪初30年代开始,关于媒体的社会责任理论开始得到支持,并在50年代得到世界各国广泛的认可。

这一理论的各项原则体现在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报刊》这一行业报告中所指出的,媒体应对社会承担的五方面的责任:(1)对每天社会的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理智(合乎真实的解释)的报道;(2)要作为批评和评论的论坛;(3)要反映社会各个集团的主要情况;(4)要澄清并提示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5)及时报道以确保公民平等的分享信息。豍

显然社会责任理论中的媒体,不仅仅具有了独立的主体属性,而且还具有了作为社会结构主体的责任和目的。媒体不仅仅是一个形式的平台,更是一个信息的发现者、筛选者、制造者、推广者。因此,这里就隐含了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可能性。

(四)权力理论

正因为媒体日渐强大的力量,特别是在美国“水门事件”之后,人们更是认识到了行政权力肆意滥用的可能性以及在权力行使上

天生被动的司法权对行政权限制的有限性,从而在1974年11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史提瓦(pogler.stewart)提出了媒体作为社会“第四权力”的理论,表明了其希望媒体作为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能够发挥其制度性监督功能

的主张。

我国学者通过对近些年来媒体对各类案件的揭露核对司法、行政甚至立法机关的现实推动作用,将媒体的社会权力归纳为“区别于国家权力的第二类权力”豎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已经确认了新闻媒体与司法权有着某种能够产生“冲突”的权力地位,这种媒体权力被概括为媒体的监督权,而这一监督权力的监督对象,不仅仅限于司法,也包括行政权以及立法权在内。

二、当今社会媒体的功能特点

自由主义媒体功能论,是在服务于自由个体的知情和选择的角度重视媒体作为信息平台的功能;集权主义的媒体功能论是在集权者控制社会的角度重视媒体的信息筛选工具和舆论导向工具的功能;社会责任媒体功能论则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角度重视媒体的社会主体角色和社会功用;媒体的权力理论则仅仅是站在宪政的视角重视媒体对宪政格局以及政府权力的现实影响。

现实社会的媒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往往具有某种天生的社会追求,这种社会追求往往并不细致和具体,只是一种笼统的价值追求,且往往是由媒体的创办者或者之后的经营者的判断决定的。另一方面,媒体也是一个经济主体,因此其具有其他经济主体所共同具有的属性,即谋利性。特别是现在大量存在的商业媒体,其谋利性就更为明显。但但谋利性实际上与社会追求并不冲突,而且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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