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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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大国,得益于其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奉行。在国际

经济交往中,美国一方面积极推动世界各国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保护竞争,促

进经济资源在全球的自由流动,而另一方面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

制度。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贸易制度突出表现了美国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大旗下,国

内外政治、贸易和外交相结合的基本特质。

美国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774年独立战争时期在费城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封锁与大不列颠进出口贸易的决定。之后,适应各种政治、

经济、外交等历史背景,众多的进出口贸易法规及修正案相继出台。此外,美国已加

入的各类国际公约和专项协定以及各种国内市场管理法规和标准,共同配合其主体法规,构成美国现行进出口管制的配套法制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共和政体,实行二元制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

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一个重要的例外:对外贸易事务由联邦统一管理,国家实行

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国会、总统、行政机构共同决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

(一)国会在对外贸易中的主管地位:行使广泛的立法权:1.制定对外贸易管理实

体法2.批准颁布对外贸易法令3.实行授权立法,授予总统、行政机构对外贸易管理权4.批准国际贸易条约、协议等,而大多数国家国会只批准有关法律,并不更多介入对外

贸易管理

(二)总统权力:国会向总统授予两方面重要权力:贸易协议谈判权。

(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

独立的行政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

内阁行政部门: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政策委员会等,是总统的顾问或工作机构,对总统负责

在出口管制方面,除《禁运法案》、《与敌贸易法案》、《中立法案》等法规之外,《1949年贸易管制法》奠定了美国现代出口管制体系的基础。它首次确立了出口管制的三大宗旨,并授权商务部监督管理两用商品的出口。在这三大宗旨中,国家安

全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1970年的《出口管理法案》又增加了强调贸易和收支平衡的“经济安全”这一概念,使管制的内涵进一步扩展。尽管《出口管理法案》几经修

订并于1994年8月失效,但是政府对外贸的控制一直保持常数地位。在该法案失效的前一天,克林顿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总统令的形式继续启动贸易管制制度。而新的出口管制法案正在酝酿之中。

在进口管制方面,美国着眼于六项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就业市场;二是保护某些

工业行业;三是维护市场秩序;四是维护国际合作与正当竞争规范;五是促进教育、

文化与和平发展;六是促进出口竞争能力。在这六项原则的指导下,美国陆续制定了《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及《协调关税表》、《1974年贸易法案》以及《1984年贸

易须关税法案》等等。

美国对进出口的管制,采取了“统一立法,归口协调,部门分工,一致把关”的方式。首先,各项贸易管制的立法均源于国会及其授权。其次,在行政方面,由总统办

公室牵头和掌握重大决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和协调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并

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各种贸易协定,参加主要国际贸易组织;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归口协调;各部委根据专业商品实行分工管理。在监督实施方面,财政部及其下属的海关总

署负责关税、进出口监管以及核定审查贸易法规的执行状况;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联邦检察院负责对进出口违法事件提起公诉。

需要特别说明,从严格意义上讲,“管制”和“管理”在美国外贸制度中是有本质区别的。尽管都采取法制的形式,然而前者表现为强制性的禁止和限制,违犯者面临的是

民事和刑事责任;后者在概念上虽较宽泛,但它着眼于正常的贸易秩序,包括各种引

导性措施。与之向背者,以不能满足预期而告终而在多数情况下不受法律惩罚。当然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二者又经常相互交叉,甚至混同。另外,进出口管制在政策措施、法规体系以及机构设置上是相辅相成的。

美国对出口贸易的管制

(一)、出口管理的宗旨和范围

1970年《出口管理条例》中,开宗明义:美国出口管理必须服务于三大宗旨,即维

护国家安全,服务外交政策和维持市场平衡。

管制的范围覆盖美国境内及其领地的所有美国公司与个人;美国公司或个人经营

美国以外的进出口业务也归属此列[1]。

(二)、出口管制的机构

根据商品的类别和控制职能,美国外贸出口管制涉及到下列十几个部门:

(1).商务部出口管理局。 (2).国务院 (3).国防部防卫技术和安全管理局

(4).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5).司法部药品执行管理局 (6).能源部的核条例委

员会 (7).海商局 (8).内务部 (9).专利和商标办公室 (10).环保局 (11).食品药物管理

局 (12).出口实施办公室

(三)、出口管理方式

美国对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原则上,所有美国出口商品均接受许可证管辖。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出口管理局依照贸易控制清单确立。商品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政策咨

询。

1、许可证制度

美国出口许可证分为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两大类。

2、出口商品控制清单

适用何种出口许可证管理,则需依照贸易控制清单确定。商务部出口管理局负责管辖清单列明的出口控制商品,并由此划定专项许可证的控制范围。

(四)、出口活动法制规范

出口管制不仅仅围绕出口商品,而且包括厂商行为。为配合和确保实现出口管制的宗旨,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法规、条例和条款,以规范出口商的操作行为,其中包括一些有针对性的贸易规则。比较典型的法规主要有:1。反转运条款2。反附和抵制法案。3。与敌贸易法。《1996年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作为对联合国安理4。反托拉斯法案。5。反腐化操行法案。6。食品药物及环境管理法规。

总结:统一立法,归口协调,部门分工,一致把关立法:各项贸易管制的立法均源于国会及其授权。在行政方面:由总统办公室牵头和掌握重大决策;贸易代表办公室制定和协调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并代表国家对外谈判各种贸易协定,参加主要国际贸易组织;商务部负责进出口归划协调;各部委根据专业商品实行分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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